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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公約
1976年國際海事組織公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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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亦稱1976年倫敦公約(英語:London Convention of 1976)[2],是1976年國際海事組織(時稱政府間海事諮詢組織)制訂的公約。公約在英國倫敦通過,於1986年12月1日生效,保存人是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3][4]
內容
公約對責任限制及其權利、責任限制基金的設立和分配等作了規定。公約對有關人身傷亡的索賠規定了至少33.3萬特別提款權的索賠額度(噸位不超過500的船舶),對其他索賠規定了至少16.7萬特別提款權的索賠額度。[3][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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