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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歷史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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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歷史建築,是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依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認定的歷史建築,必須已經建成30年以上,不是登記不可移動文物或文物保護單位,而且符合一定條件,具有保護價值。目前,深圳市於2018年、2020年分別公布兩批深圳市歷史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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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定過程
根據2008年通過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歷史建築」是指各地市政府或縣政府核定具保護價值、而且不是登記不可移動文物或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2010年,廣東省文化廳發出《關於在「三舊」改造中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提出把尚未列入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公布為歷史建築。2014年10月,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出《關於加強歷史建築保護意見的通知》,要求廣東省轄下各各地區在年底前公布歷史建築名錄,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於是在同年12月開始對市內的建築物進行普查與評估。[1][2]
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在普查工作期間一共找到184處有潛質成為歷史建築的建築物,並派專家到每座建築物親自調查,通過專家審議,評估了這批建築物的價值(歷史價值、建築價值、社會價值、保存狀態)、類型代表性、年代代表性、公眾認可度、保護迫切性,決定把其中45處列為第一批深圳市歷史建築。[2]
2017年9月9日,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發表《關於公示深圳市歷史建築名錄(第一批)的通告》,把第一批深圳市歷史建築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以9月22日為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同意把當中42處建築物列為第一批深圳市歷史建築[a],名單於2018年2月12日正式公布。[2][4]
2020年3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第二批歷史建築,包含31處建築物[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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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定標準
評定標準參考國家、廣東省和其他城市的做法而制定。深圳市歷史建築必須已經建成30年以上,不是登記不可移動文物或文物保護單位,而且符合以下條件當中最少一項:[1]
分類
第一批深圳市歷史建築先依據建築物年代分為大類,再按建築物類型細分為小類:[1][3]
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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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保護
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表示,會依照「應保盡保、能保則保」原則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國家或廣東省規定,儘快為深圳市歷史建築制定保護規劃,設置保護標誌,劃出建築物保護範圍,研究保護和活化方法,訂立規範歷史建築保護的法律法規,並對歷史建築保護工作給予人力支援和財政資助。深圳市人民政府要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儘快開始為歷史建築安排測繪、建檔、掛牌工作,並研究和落實具體保護措施。[3][4]
爭議
第一批深圳市歷史建築包含國貿大廈、地王大廈等商業建築物,它們建於1980至1990年代,歷史背景不長。這些商業建築物的入選引發爭議和批評,而歷史建築的評定標準也因此受到質疑。批評者認為,這些「毫無特色的玻璃鋼筋大樓」竟然可以列為歷史建築,真正具悠久歷史背景卻破舊不堪的建築物反而沒有得到足夠保護;也些批評者把這個名單形容為「缺乏歷史底蘊的城市創造歷史」、「文化匱乏的表現」、「對中國建築史或中國文化的諷刺」等。支持者則指出「昨天即歷史」,認為建築物的歷史意義與年代是否久遠無必然關係,現代建築物正正是在書寫輝煌歷史,也有其文化價值。規劃和國土資源委表示,深圳作為改革開放的試驗田,成功創造許多經濟成就,市內不少當代建築對全國來說具有代表性和開創意義,這些建築物的內涵能夠豐富當代文化。就地王大廈和國貿大廈入選的爭議,規劃和國土資源委解釋指:前者是中國改革開放歷史記憶的關鍵片段,建築物上發生過獨一無二的歷史;後者是「深圳速度」的代表作,亦是鄧小平南巡的象徵之一。[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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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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