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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倉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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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倉兒案,為明朝弘治九年(1496年)的一起民事糾紛案件,起初案件是由於滿倉兒被販為歌妓而引起的一系列民事糾紛,但後來由東廠的參與和後來六部官員的反對,而成為一個政治打壓事件。此案亦是明朝中期宦官干政的一個表現。

過程

案件審查

弘治年間,千戶吳能將其女兒滿倉兒交給媒人。媒人賣給樂婦張氏,並欺騙她稱:「此女是周姓皇親家的孩子。」此後滿倉兒又被轉賣給樂工袁璘。吳能死後,其妻子聶氏各地察訪並找尋到女兒滿倉兒。而滿倉兒怨恨母親賣掉自己,假稱其不是生母。而聶氏只好與兒子將女兒滿倉兒劫持回家。袁璘於是向刑部提出訴訟,而刑部郎中丁哲員外郎王爵審訊並得知詳情。但因為袁璘話語粗魯,丁哲命人施加鞭刑,袁璘過幾天后去世。御史陳玉刑部主事孔琦檢驗屍體後,便埋葬。滿倉兒歸其母[1]

東廠介入

東廠宦官楊鵬的侄子曾經與滿倉兒通姦,於是他指使袁璘的妻子向楊鵬申訴冤案,且命令樂婦張氏認滿倉兒為其妹,並又命令賈校尉囑咐滿倉兒串供。媒人便稱聶氏之女先前曾經賣給周姓皇親家。於是奏章下發鎮撫司,判定丁哲、王爵等人有罪。又下交司法官、錦衣衛審判此案,併到皇親周彧家調查滿倉兒事,沒有找到。隨後命府部大臣與給事中御史當庭審訊,樂婦張氏與滿倉兒遂透露真情。都察院遂上奏,丁哲因為公務行刑致人死亡,應判處徒刑。王爵、陳玉、孔琦以及聶氏母女應判處杖刑[2]

刑部阻擋

刑部典吏徐珪對此判決草擬感到憤憤不平,於是直接上疏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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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結案

明孝宗看過奏疏後,勃然大怒,命令下都察院拷問。都御史閔珪等人以所奏之事與事實不符而向孝宗請求治徐珪之罪。孝宗繼續責求詳情,眾臣紛紛上疏稱罪,遂被奪去俸祿各自不等。徐珪贖回徒刑後,貶為平民。隨後給事中龐泮稱丁哲等人的決議審查已經三個多月,牽連入獄的人也多達三十八人,請求儘早審查釋放。於是最終判決杖責滿倉兒,送入浣衣局執役;丁哲供給袁璘的喪葬費,貶為平民。王爵和孔琦、陳玉都贖罪杖刑後恢復原職[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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