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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國行政區劃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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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國成立於1932年3月1日,地方行政初分為由國務院民政部負責的省、縣制和國務院興安局負責的省、旗制兩個系統。省、縣制系統適用於滿洲國內以農業為主的大部分地區,省、旗制則適用於蒙古族聚居的西部游牧地區。除了上述提到的兩種制度外,滿洲國還實施過特別區制、特別市制等制度。滿洲國省份數目最多時,全國共設有19省。中華民國南京國民政府在二戰後即參考滿洲國的行政區劃,提出東北新省區方案。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22年1月3日) |
下表為滿洲國行政區劃變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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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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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天、吉林、黑龍江、興安、熱河5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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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天、吉林、興安、熱河、錦州、安東、間島、濱江、三江、黑河省、龍江省11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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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省
參見
- 滿洲國行政區劃
-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行政區劃沿革
- 東北新省區方案
- 滿洲國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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