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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區漁會
台灣澎湖縣的漁業組織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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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區漁會(臺灣話:Phînn-ôo-khu hû-huē),現隸屬中華民國全國漁會轄下組織,台灣澎湖縣的漁業團體,前身為日治時期明治43年(1910年)成立的澎湖水產會,除在馬公市設有總部等行政單位之外並設信用部,在馬公市、湖西鄉、白沙鄉、西嶼鄉、望安鄉和七美鄉皆設有漁會辦事處,另兼管理澎湖魚市場、魚產品直銷中心(菊島之星)、澎湖漁業通信電台等業務。[1][2][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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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台灣與澎湖四面環海,但清領時期受限於船隻、漁具、技術,漁業規模不大,且僅限沿岸捕魚,無法提供大規模產銷。1895年日本帝國統治台灣之後,為提升漁業產值和規模,陸續引進改良的漁法、漁具,增加漁業產銷效率,政策性扶植地方的「漁業組合」和「水產會」。「漁業組合」和「水產會」性質不同,前者「漁業組合」偏向民間性組織的漁業合作社,組合長、理監事皆由民間遴選擔任;後者「水產會」則是準公共法人團體,組織範圍以行政區域劃分,會長、業務由州知事、廳長與地方行政人員兼辦。「漁業組合」和「水產會」有不少性質重疊的業務,惟較大的差異在於「水產會」另有「技術指導」、「水產統計調查」等輔導和調查型業務。[3]:14-15
澎湖最初的漁業團體創辦於明治43年(1910年)8月,由媽宮鄉紳鄭馨秋計26人聯名發起「澎湖水產會」,經辦水產技術指導、漁民遭難救濟,漁市場經營管理、漁產品販購、漁業貸款等業務。「澎湖水產會」是半官方組織,組織成員有漁業工作者、水產物製造者、水產物仲介商等,推澎湖廳長兼任會長,每年向會員徵收會費,澎湖廳亦會編款補助款挹注。[1][4]:216
大正九年(1920年)間,台灣總督府的第八任台灣總督田健治郎(任期:1919年-1923年)推動行政區域改制,原澎湖廳改組成高雄州澎湖郡[5]:143[6]:98-100,澎湖水產會在大正13年(1928年)改名為「高雄州水產會澎湖支部」,大正15年(1926年)脫離高雄州,恢復澎湖廳單獨自立,又在昭和三年(1928年)再度更名為「澎湖廳水產會」。[4]:216除了上述澎湖水產會之外,澎湖廳轄下的各莊也陸續成立「漁業組合」,茲列表如下:[1][5]
昭和10年(1935年)6月1日,台灣總督府透過調查,在基隆與澎湖之間海域發現大片珊瑚礁林,同年8月間,澎湖廳水產會獲得經營珊瑚市場的許可。昭和15年(1940年),台灣成立「臺灣珊瑚輸出組合」,成員包括珊瑚相關從業者,包括採集業、加工業、經紀人、技術指導等相關人士,在澎湖珊瑚礁產業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不過,澎湖的珊瑚業經營時間約莫僅兩年,昭和16年(1941年)逢太平洋戰爭爆發,珊瑚市場急遽萎縮,當即宣告停頓。[7][3]:61、66、69
昭和18年(1943年)4月,台灣總督府為應付戰時體制,成立「臺灣水產物配給統制株式會社」,將水產物或魚市場買賣經營,納入政府強制介入統籌配給制度,並著手整併各地區漁業團體,將市街庄級的漁業協同組合等改制成「漁業會」、州廳級水產會改組「州廳水產業會」,臺灣水產會變動為「臺灣水產業會」,澎湖廳水產會也在同一時期整併其他漁業組合,統合成「澎湖廳水產業會」。此次改制意義在於將原本以指導、技術推廣性質的「水產會系統」,以及以經濟性質較強的「漁業組合系統」,整合為一元化的系統組織,自此台灣各州廳的漁業生產或出售,僅能委託予政府指定窗口負責。[1][3]:71臺灣水產業會首任會長,由台灣總督府總務長官齋藤樹出任,其餘水產事業管理,大抵由台灣總督府農商局管理,延續至昭和20年(1945年),日本昭和天皇宣告無條件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中華民國政府接管台灣、澎湖群島為止。[8][3]: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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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4年(1945年),台灣地區最高行政總署改制為「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接收台灣總督府農商局,更易為農林處,首任處長趙連芳,原日治時期的水產課改水產科,下分水產、漁政、漁管三股,漁業法規與魚市場制度重新改革。民國35年(1946年),臺灣行政長官公署發布命令,全台灣的水產會須改組成「漁業生產合作社」、漁業會改組成「漁會」,在民國36年(1947年)整飭完畢;名義上,「合作社」為經濟合作部會、「漁會」則是肩負技術指導和行政部門,兩者名稱雖異,實際上業務性質重疊性過高,造成權責不分的問題;同一年度,又因二二八事件爆發,中華民國政府在4月份決議撤銷台灣行政長官公署,5月16日改組「臺灣省政府」,原農林處改稱農林廳,轄下水產科名稱編制皆保持不變。[3]:72-78[4]:216-217
民國39年(1950年),中華民國政府為讓「漁業生產合作社」和「漁會」事權統一,再度明令組織合併,統稱「漁會」,8月24日召開「臺灣省漁會聯合會」,推選理監事,象徵改組完畢;又因應民國40年(1951年)行政區域調整,將臺灣原8縣9市(省轄市)調整成16縣5市,因應漁會分級採省、縣(市)、鄉(鎮、地區)三級制,漁會區又必須重新調整。[3]:78-83[4]:216-217
民國44年(1955年)4月7日頒布「臺灣省各級漁會改進辦法」,先前由於三級制度實施下,組織成員過於複雜,不少會員根本不是水產相關業者,卻把持會務,影響業務推動甚鉅,其他真正從事漁業工作者反而無法入會,於是此次漁會組織再度有重大的調整,簡述如下:[4]:217
- 漁會三級制改二級制,廢除縣、鎮漁會,漁會以最基層的「區」為單位,並一律由「省漁會」統管。
- 將漁會的會員資格劃分成甲類、乙類,細部規定甲類為全職漁業工作者,並可參加漁民保險、乙類為漁類被聘僱者、兼職者或漁獲加工業者;並規定漁會理監事以及會員代表名額,甲類比例需佔三分之二,乙類則在三分之一以內。
戰後初期,漁會組織變動頻繁,澎湖地區的漁會組織規模不大,一般來說皆隨中央法令變動調整,其組織沿革變動列表如下:[9][3][4]:217
此外,民國37年(1948年)頒布《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民國38年(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頒布「戒嚴令」,各地港口皆有軍人派駐,對老百姓出海或靠近海洋都進行嚴密的管制,如規定漁撈作業凌晨4點才能出海、夜間10點以後禁止漁船在港口出入,對漁撈的業者(如烏魚)生計影響甚鉅。[3]:79-81民國76年(1987年)7月15日,臺灣、澎湖群島等解除「戒嚴令」,台灣地區的海域和海港管制鬆綁,人民得以親近海洋,漁會開始推廣起觀光休閒的活動。[3]:13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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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區漁會組織體制
民國44年(1955年),澎湖區漁會穩固之後,在第一屆至第五屆採「理事長」制,由理事長漁會主導業務。民國65年(1976年),第六屆期間適逢「漁會法」修改,改組為「總幹事」制,即總幹事主導業務後、必須向理事會彙報以示負責,出任總幹事前必須經內政部資格審查,核准之後才能獲得理事會遴聘。又,民國58年(1969年),原澎湖區漁會的理、監事會任期規定是四年,同樣因為民國65年(1976年)「漁會法」修正,第七屆正式採用新制改選。[1][4]:217-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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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區漁會的組織隨著從業人口有所調整變動,組織成員除了管理階層的幹部,包括甲、乙類會員,又有漁民小組和會員代表等等。[4]:221-222
茲以民國110年(2021年)12月31日的漁會編制為例,澎湖區漁會計會員20,765人,編為68個漁民小組,理事15人、監事5人、會員代表51人,其中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監事組織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主理會務策畫、財務監察等事宜,又設總幹事一人,負責執行理事會之決議。[2][4]
第17屆澎湖區漁會自民國110年(2021年)4月份遴選、公告,任期至民國114年(2025年)改選為止,其幹部名單如下:[2][12][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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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幹事」為漁會行政業務主要執行人,其下設置祕書,轄有會務、財務、供銷、推廣、輔導等部(股)並設信用部(白沙分部、西嶼分部)、魚市場、魚產品直銷中心(菊島之星)等事業單位,附屬漁業通訊電台,此外為方便漁民聯絡,在澎湖縣轄下五鄉一市均設辦事處。[2][4]: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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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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