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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
一份生效於1975年7月1日的國際公約,旨在保證國際貿易不危及野生動植物的生存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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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註 1](英語: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縮寫:CITES),常簡稱作《華盛頓公約》,是根據1963年國際自然保育聯盟(IUCN)會員國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而起草的國際公約,旨在避免國際貿易對瀕危野生動植物的生存造成威脅。1973年3月3日,公約文本在美國華盛頓特區舉行的會議上正式訂立並開放簽署,1975年7月1日起生效。截至2025年11月,CITES共有185個締約方[4]。
為避免與《關貿總協定》(GATT)產生衝突,公約在起草過程中特別咨詢了關貿總協定秘書處[5]。
CITES 公約在瑞士日內瓦設置了秘書處,由聯合國環境署管理。依據公約第十二條的規定,秘書處的主要職能包括:提供協調和咨詢服務、監督公約的履行情況、定期組織締約方大會和常務委員會會議、更新修訂公約附錄等[6]。現任秘書長為巴拿馬籍聯合國女官員伊沃內·伊格羅(Ivonne Higuero),於2018年就任[7]。
截至2022年10月,CITES 公約對超過38700種野生動植物提供了不同程度的保護[8],以確保這些動植物的標本[註 2]貿易不會危害其族群的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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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CITES 的出現是源於1963年國際自然與天然資源保育聯盟的一次集會,由與會會員國共同決議起草。
1972年6月,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在斯德哥爾摩召開,會議通過了《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和《人類環境行動計劃》,其第99條建議第3款提出制定一項國際條約,以規範野生動植物的跨境貿易活動[9]:
「建議在適當的政府或政府間機構主持下, 儘快召開一次全權代表會議, 來草擬並通過一項關於若干種野生動物及植物的輸出、輸入與過境的公約。」
1973年2月12日至3月2日,美國在華盛頓特區主辦「關於締結特定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的全權代表大會」,共有80個國家派出代表參加[1]。會議於3月2日簽署了《關於在華盛頓特區締結特定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的全權代表大會最終法案》(Final Act of the Plenipotentiary Conference to Conclude an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rade in Certain Species of Wildlife, Washington, D.C.),並通過了CITES正式文本[1]。3月3日在華盛頓大會上正式開放簽署,21個全權代表CITES上簽字;自1973年4月30日至1974年12月31日止在瑞士伯爾尼供各國簽署[10]。
包括美國、奈及利亞、瑞士、突尼西亞、瑞典、賽普勒斯、厄瓜多、智利、烏拉圭和加拿大在內的十國最早批准該公約[1]。隨著第十個國家(加拿大)批准文件生效90天後,CITES於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10]。
此公約是世界上迄今為止幾個締約單位數最高的公約之一,參與的單位並不強制要求必須是主權國家,取而代之的是以團體(英語:party)作為締約單位,這些團體之中有些是主權國家,也有一些是區域性的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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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
華盛頓公約的主張並非完全禁止野生動植物的國際貿易,而是以分級管制、依需要核發許可的理念來處理相關事務。受到公約保護的動植物被分列入三份不同的附錄:
- 附錄Ⅰ(Appendix I)囊括了受到滅絕威脅的物種,這些物種通常是禁止在國際間交易,除非有特別的必要性。
- 附錄Ⅱ(Appendix II)囊括了沒有立即的滅絕危機,但需要管制交易情況以避免影響到其存續的物種。如果這類物種的族群數量降低到一定程度,則會被改置入附錄Ⅰ進行全面的貿易限制保護。
- 附錄Ⅲ(Appendix III)包含了所有至少在某個國家或地區被列為保育生物的物種,換言之就是區域性貿易管制的物種。將這些物種列入華盛頓公約中,才能有效要求其他會員團體進行協助管制其貿易。
由於瀕臨絕種的生物是被列在一本紅色書皮的名單中,因此往往也被稱為「紅皮書動物」或「紅皮書植物」。
2000年11月17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1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7號):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附錄Ⅱ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即《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附錄Ⅱ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都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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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語言

全文 )根據CITES公約第二十五條,CITES正本以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寫成,所有語種版本具有同等效力[11]。然而1973年的大會尚未完成中文和俄文正本的編寫,因此大會同時通過了「納入中文」和「納入俄文」的決議,要求編制並正式收錄這兩種語言版本[1]。1976年1月13日,瑞士依照公約第二十五條第3款規定,將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中文及俄文五種等效文本在聯合國秘書處登記並公布[1]。
儘管CITES具有五種正式文本,但其工作語言僅為英語、法語和西班牙語[6]。工作語言的設定主要用於會議運作、文件發布及技術援助等活動[1]。由於預算及翻譯成本限制,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雖為聯合國正式語文,但尚未成為CITES的常用工作語言[1]。1973年聯合國大會第3190號決議將阿拉伯文列入聯合國正式語文[12],但CITES尚未採納其阿拉伯文文本[1]。
備註
參閱
參考文獻
延伸閱讀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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