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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法令 (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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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法令》是新加坡的一項已被廢除的禁止煽動性行為和言論;以及煽動性出版物的印刷、出版、銷售、分發、複製和進口的法令。根據該法令,任何可構成犯罪的行為的基本要素是發現其的「煽動性傾向」,而犯罪者的意圖無關緊要。法令還列舉了幾個不屬於具有煽動性傾向的行為,並在有限的幾種情況下為被告提供辯護。
該法令的一個特點是,除了懲罰傾向於破壞政府行政的行為外,該法還將引起「不同種族或階級之間的惡意和敵對情緒」的行為定為刑事犯罪。與1950年代和1960年代涉及煽動對政府不滿的指控的逮捕和起訴相比,21世紀的逮捕和起訴(例如地庭(英語:District Court)的檢察官訴許松發案 (2005) 和檢察官訴王建聰案 (2009) )集中在產生後一種效果的行為和出版物。學界對《煽動法令》在這些案件中的解釋是否令人滿意,以及使用「感情」作為衡量煽動性傾向的尺度是否合適提出了擔憂。
在王建聰一案中,被告辯稱,為了使《煽動法令》第3(1)(e)條與新加坡共和國憲法(1985 年修訂版,1999 年再版)第14(1)(a)條所給予的新加坡公民的言論和表達自由權相一致,法令的應用必須被限制於明示或暗示煽動公共秩序混亂的行為。地庭對被告的說辭表示不認同,指出如果國會打算包括這一額外要求,它就會在法令當中明確立法解釋。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並未就此事件作出任何判決。據一位法律學者稱,許松發案和王建聰案顯示,在新加坡,人民的言論自由受到種族和宗教和諧方面的公共秩序考量的約束,它並不是一項主要權利。也有人認為如果對憲法第14條進行適當的解釋,則《煽動法令》第3(1)(e)條不符合這一條文。
2021年9月13日,新加坡政府向國會提交了一項法案,以廢除《煽動法令》。[5]法令於2022年11月2日被正式廢除[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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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打擊煽動性行為的法律最初是通過《1938年煽動法令》在新加坡和其他海峽殖民地(S.S.)引入的。[7][8]1939年,馬來聯邦(F.M.S.)以1939年煽動法令的形式引入了類似的立法。[9]新加坡於 1946 年成為直轄殖民地並於 1959 年成為自治州後,《1938年煽動法令》(S.S.)在新加坡仍然有效,但在馬來亞聯合邦,該法律已被英國政府為了遏制反對殖民統治而引入的《1948年煽動法令》所取代。[1][8]在1948年7月6日的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辯論中,聯合邦代理總檢察長E.P.S.Bell 表示,政府認為制定聯邦法律以取代聯邦的各種基於"幾年前由殖民辦公室發送到這個國家的示範條例"所制定的一系列反煽動條例能使條規的施行更加"方便"。該法令在很大程度上是對F.M.S.條例的重新頒布,但其對法令第4條下所描述的罪行的處罰有所增加,並包括了兩個新的條款(現第9條和第10條)。
《1948年煽動法令》於1963年新加坡、馬來亞、沙巴和砂拉越合併組成馬來西亞後在新加坡施行。新加坡在1965年8月9日獨立建國後保留了該項法令。[8]新加坡現行的立法版本是《煽動法令》(第290章,1985年修訂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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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3日,政府向國會提交了《煽動法令(廢除)》法案,以廢除《煽動法令》。內政部表示政府過去用煽動法令處理可能削弱社會結構和政府機關的各種行為,但多年來,隨著其他諸如維持宗教和諧法令、防止網絡假信息和防止網絡操縱法令、司法維護法令、不良刊物法令、報章與印刷館法令,以及《刑事法典》中的特定條款的新法令的推出,以更具針對性和精細的方式處理這些課題,煽動法令的「應用程度有限,可以廢除」。[11][12]
2021年10月5日,《煽動法令(廢除)》法案在國會三讀通過,《煽動法令》被允以廢除。時任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解釋說,「以現有情況來看,煽動法的主要部分已不適用,比如激起人民對政府不滿不該當成罪行。」[13]該法案在2021年10月29日被總統批准,部長之後通過憲報通知指定的生效日期為2022年11月2日。法令依此於當日正式走入歷史[14][15]。
法令援引事件列表
以下為《煽動法令》曾被援引的案件列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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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 1948年煽動法令(馬來西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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