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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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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連犯,是一個刑法學犯罪學的定義,是指犯罪的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與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罪名的情況。

牽連犯是「法條競合」的一種情形,即多項行為之中僅以與主要行為相關的法條定罪,而使與其他行為相關的法條不再適用,因此最終僅因一項行為宣告一罪;而非因多項行為實質競合德語Tatmehrheit而宣告多罪或數罪併罰

特徵包括有必須處於一個犯罪目的;行為人因此必須實施了數個行為,而且數個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關係。在目的行為或者原因行為觸犯了一個罪名的情況下,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另一個罪名。比如為了走私而騙購外匯、因受賄而徇私枉法等等[1]

對於牽連犯的處理上因具體罪名和情況而有特殊規定[2]。通常來說處理方式包括有[3]

  • 從一重罪處罰。比如搶劫、竊取國有檔案,又構成其他犯罪。因受賄而徇私枉法或枉法裁判,構成受賄罪徇私枉法罪等,採用處罰較重之規定定罪。
  • 以法定的一罪處罰,比如偽造貨幣並出售、運輸偽造的貨幣,定偽造貨幣罪,從重處罰。
  • 法定數罪併罰。比如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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