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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 (緬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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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緬甸語:အထူးဒေသ)是1989年到1990年代緬甸軍政府在簽署停火協議的部分民地武控制區設立的一種特殊的行政區劃。
歷史
1988年,新上台的軍政府國家恢復法律和秩序委員會為緩和民族關係,推進「民族和解政策」,與反政府的少數民族地方武裝達成停火協議後,在民地武控制區內設立特區,承認民地武統治特區的現狀,各特區名義上服從中央政府的領導,承認特區是緬甸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緬甸政府官員和武裝力量未經允許,不能進入特區。到1997年,緬甸政府與17支反政府武裝簽署了停火協議,並將其中12支武裝的控制區設立為特區。[1]
2004年,長期負責民族問題的緬甸總理欽紐被迫退休,緬甸政府開始調整民族政策。軍政府要求各民地武「以武器換和平」,對各民地武採取「區別對待,步步緊壓」的策略,分化瓦解,強制收編實力較弱的民地武。[1]
特區列表
到1997年,緬甸軍政府總共設立了12個特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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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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