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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體

实施违法犯罪造成损害的人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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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體(英語:subject of crime)或稱行為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自然人法人,依法應負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自然人犯罪

自然人犯罪主體一般要件必須是自然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某些犯罪還要求行為人具有特殊的身份。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具有辨識和控制能力,兩者必須同時具備。在故意犯罪中,如果缺乏兩者之一,都不能成立故意犯罪。

刑事責任年齡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行為人必須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例:

更多資訊 刑事責任能力分類, 適用對象 ...

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辨識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影響責任能力的因素包括有責任年齡、精神障礙、生理機能受損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如果行為人雖然已經成年,但卻是不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或者其他法定形式,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刑法第18條第3款[4])。一些學者認為刑事責任能力並非犯罪主體,而是犯罪主觀方面的構成要件[5]

  • 精神病人,採用雙重標準,包括醫學標準和心理學標準。其中完全喪失辨識或控制能力,不構成犯罪,也不處罰。尚未完全喪失的精神病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6]
  • 醉酒的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範圍限制為病理性醉酒,屬於急性中毒或精神病的一種。在《瑞士刑法典》、《義大利刑法典》、《奧地利刑典》中也有類似的規定[7]
  • 老年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第17條)規定「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8]

身份犯

刑法所規定的身份犯(Sonderdelikt),是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有影響的行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資格、地位或狀態,如國家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軍人、罪犯、男女等。自然人身份犯的類型有很多[9]

  • 特定公職:貪污罪受賄罪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不徵稅款罪、放縱走私罪。
  • 特定法律地位:偽證罪、辯護人偽造證據罪、訴訟代理人妨害作證罪;
  • 承擔特定法律義務的人:逃稅罪遺棄罪
  • 特定的生理、病理特徵的人:強姦罪傳播性病罪

由於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各類複雜情況,部分身份犯罪均存在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情形;在立法上,通常會對身份犯的身份定義有額外的司法解釋或修正[10]

單位犯罪

單位犯罪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單位主體,承擔刑法規定的刑事處罰。由於對於單位犯罪的定義並不明確,很多國家的刑法典通常採用非常嚴格的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必須要求單位具有法律資格,犯罪是出於單位意志(而非個人意志)支配下,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行為,行為觸犯了刑法的明確規定[11]

對於單位犯罪的處罰,通常採用雙罰制[12]: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13]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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