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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

收款凭证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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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是指經濟活動中,由出售方向購買方簽發的文本,內容包括向購買者提供產品服務的名稱、品質、協議價格。除了預付款以外,發票必須具備的要素是根據議定條件由購買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須包含日期和數量,是會計帳務的重要憑證。發票也通常稱為付款單。為內部審計核數,每一張發票必須有獨一無二的流水賬號碼,防止發票重複或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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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的發票

中文中的「發票」一詞最早源於明朝,指皇帝代擬的奏章硃批。經濟活動中的「發票」於清朝中晚期隨著跨地域採購、銷售行為的增長而出現,源於「書契」,是商戶記錄其商品買賣、發貨、銷售的一個憑證,由毛筆在空白紙直接開具。1920、1930年代中國廣東、上海、北平、東北等地出現了預印有交易明細的表格式發票,是受到西方影響的結果[1]。當時民國政府規定,任何交易均需開具發票,而發票背面均需張貼印花稅票以便政府徵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國家稅務總局於1951年加強了對發票的全面管理,由商戶或同業公會管理轉變為由稅務機關管理[2][3];同時推行表格式發票為主體,定額發票、限額發票、剪貼發票為輔的統一發票[4][5]

目前在中國大陸,付款單、收款收據在民間有時也被統稱為發票。當局的會計制度規定有效的購買產品或服務的發票稱為稅務發票。政府部門收費、征款的憑證各個時期和不同收費征款項目稱呼不一樣,但多被統稱為行政事業收費收款收據稅務發票中也分別有普通發票及專用發票兩種,除紙質發票外還有電子發票,二者效力相同。

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於1951年在臺灣省推行統一發票,1960年推進至金門馬祖[1]。台灣在日治時期使用的付款憑證名稱有「領收證」、「領收書」等。

在香港、新加坡和澳門,發票對應英文的invoice和葡萄牙文的factura,由公司自行印製並經公司法人簽字/蓋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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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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