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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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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稱是一種沒有實際法律意義,而是因習俗或禮儀而使用的稱謂。特指貴族的子女或家族成員使用的頭銜(對應:實質頭銜)。[1][2]
在某些語境中,禮稱用來表示一個頭銜更普遍的概念或是尊稱,如先生(Mr.)、小姐(Miss)、太太或夫人(Mrs.)、女士(Ms.)、博士(Dr.)、爵士或先生(Sir)和姑娘(Madam)。[3]
法國
在法國,許多頭銜並非實質頭銜,而是單方面通過的《法院名稱》。在法國社會中,舊貴族的後嗣使用禮稱是被接受的。一種常見的做法是頭銜的降級,即貴族家庭的幼子雖然沒有爵位,但可以擁有比家長低一些的頭銜作為自己的禮稱。[4]例如,巴黎公爵的長子可能被稱為巴黎侯爵,而小兒子則被稱為巴黎伯爵。在拿破崙稱帝和王政復辟時期,頭銜降級是小兒子的法定權利,而派生頭銜由男性長子繼承。[4]
英國
英國有一套詳細的禮稱制度,有爵者的長子、孫子或曾孫及繼承人可以使用家長的頭銜,儘管該頭銜是由家長實際持有。引申而言,有爵者的子女並不一定是有爵位,但當他們擁有禮稱作為頭銜時,他們也會擁有對應特定的尊稱(勳爵/女爵,或「尊敬的」)。根據英國法律,使用貴族禮稱頭銜的人仍被認為是平民,有資格當選為下議院議員,而非上議院議員。
另見
- 英語的敬稱
- 王室及貴族的頭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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