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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學制度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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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學制度主義(sociological institutionalism),也稱為社會學新制度主義(sociological neoinstitutionalism)、文化制度主義( cultural institutionalism)和世界社會理論(world society theory),是新制度主義的一種形式,關注「制度為個人創造意義的方式」。[1]社會學制度主義起源於約翰·W·邁耶(John W. Meyer)於1977年發表的著作[2],其解釋本質上是建構主義的。[3]
內容
羅納德·傑普森(Ronald L. Jepperson)和邁耶認為,社會學制度主義視現代個人和組織的「行動者身份」為文化材料的構建物,並將制度體系視為主要通過創造具有適當觀點、動機和議程的代理行動者並使其合法化來發揮作用。社會學制度主義者不太強調行為者對制度的使用,而更傾向於將制度性力量視為生產和使用行為者。通過關注現代社會參與者不斷演變的建構和重建,制度主義者可以解釋當代時期戲劇性的社會變化——為什麼這些變化跨越社會背景和功能設置,以及為什麼它們往往具有世界性特徵。[4]
社會學制度主義者強調,組織的功能和結構並不一定反映功能目的,而是反映出儀式。[5][6]行為者之所以遵守制度規則和規範,是因為其他類型的行為是不可想像的。[7][8]社會學制度主義觀點與關於行動者和能動性的理性主義和工具主義觀點形成鮮明對比:後者認為行為者是理性的、知識淵博的、有明確目的的,而前者則強調行為者的行為如何反映習慣、迷信和情感;前者將文化視為解釋行為的非理性殘留因素,而後者則將文化視為解釋行為的必要因素。[3]
一些社會學制度主義者認為,儘管以不同的方式演化,制度已經發展到變得相似,表現出同構性。因此,制度對於鞏固和傳播文化規範非常重要。
社會學制度主義者認為,「適當性邏輯」(logic of appropriateness)指導著機構內行為者的行為,預測機構的規範和正式規則將塑造機構內行動者的行為。根據詹姆斯·馬奇的說法,適當性的邏輯意味著行動「通過組織成身份的規則與情況相匹配」。因此,規範制度主義認為,制度行為者的大部分行為是基於行為者所遇到的公認情境、情境中行為者的身份,以及行為者對該行為者在該行為中通常管理行為的規則的分析。[9]
批評
傑克·奈特認為,社會學制度主義無法解釋機構成員未能按照其定義的機構角色行事的行為,社會學制度主義也很難解釋制度變遷。[10]
另見
- 歷史制度主義
- 理性選擇制度主義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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