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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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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Community Mental Health Center)源起於1963年美國甘迺迪總統促使第88屆國會(88th United States Congress)通過「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法案」(Community Mental Health Centers Act, Pub.L. 88-164, title II),其制定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的組織架構、方案類型與人員配置等,並以聯邦政府經費支持各州成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此法案為貧窮與受困擾的人們,開啟了有別於州立醫院與私人診所的另一道協助之門,因此有關社區心理衛生之中心或實務者便應運而生,形成一個新的助人取向[1]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的服務區域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的設立是被規劃來服務一個可及的地域(catchment area),其人口數在75,000至200,000人之間,其目的在於可管理及財務能支應。此區域內的每位民眾都被列為服務對象,該中心對任何族群的服務不能有差別待遇[1]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的類型

  • 鄉村型:1965~1973年之間,美國500多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中就有40%位於鄉村(農村),並可分為「純粹鄉村」(rural)、「非純粹鄉村」(non-rural)與「部分鄉村」(part rural)三種類型,其中亦有提供農民因應相關農業危機(farm crisis)之危機處置服務[1]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的服務項目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的服務方案是具綜合性的,其五項必要(essential)的服務,包括:[2]

  1. 住院照護(密集、長期)
  2. 門診照護(成人、兒童、家庭)
  3. 日間短期醫療照護
  4. 24小時緊急照護
  5. 社區機構與專業人員之諮詢(consultation)與教育


社區心理衛生相關專業的比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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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延伸閱讀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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