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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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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通稱福州(郵政式拼音:Foochow),簡稱「閩」,是中華民國在兩岸分治前所設置的福建省省轄市之一。亦是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前華南地區的省轄市。是南部地區交通樞紐副中心,是東南部地區交通樞紐中心,亦是閩地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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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民國成立後,福州為福建省省會,福建為省城,亦為閩侯縣治,由省會警察廳(1928年後稱福州市公安局[3]:法規-1,1939年改為福州市警察局[4])與閩侯縣共管[2]:136。
民國十五年(1926年)12月13日,北伐軍進軍福州,次年1月3日,福建臨時政治會議在福州成立[2]:53,中華民國政府在福建省建立統治,當時便有設立福州市的想法,並在同月設市政籌備處[2]:53。但由於那時福州城區人口還達不到設市規定的30萬人,所以動議被擱置。
民國廿一年(1932年),福州城區人口超過30萬,建市議題再次提上日程。因當時新任的福建省政府主席蔣光鼐不認同設市的必要,福州又一次未能設市。
民國廿六年(1937年)2月,成立福州市政委員會[2]:61。
民國廿九年(1940年),福州城區分為鼓樓、西門、華林、西洪、大根、虎節、道山、南門、東門、茶亭、小橋、上杭、大義、雙洲、蒼霞、後洲、中選、瀛洲、水部、倉山、崇聖、舍人、上渡、下渡等二十四鎮[2]:136。
但在民國十七年(1928年)時,福州警察局實際上已將城區劃分為五警察區署,由各分局直接管轄[3]:法規-5,並且在民國三十三年(1944年)時已沒有鎮之組織,分為第一區(後鼓樓區)、第二區(後大根區)、第三區(後小橋區)、第四區(後臺江區)及第五區(後倉山區)[5]。
民國三十一年(1942年)4月,福建省政府再次通過福州設市議案,並成立福州市政籌備處[2]:64,歷任處長(主任)有林有壬、段志堅、黃曾樾等,他們的職務相當於福州市長。可惜這時正值抗戰時期,福州又遭日軍佔領,一直無法實現正式建市。
民國三十五年(1946年),福州正式設市。下轄鼓樓區、大根區、小橋區、臺江區及倉山區,並增加由行政院批准從林森縣劃入的約160平方公里土地[1]:2[6],全轄區範圍東至東嶽廟(今福州第十中學)東端,西至洪山橋西端,南至倉山區跑馬場南端,北至屏山北端,同時也並不管轄傳統福州十邑的縣級地區,但直至福州戰役,新劃入之區域仍屬林森縣管理。 [7]
但根據民國34年(1945年)12月的《福州市區圖》[8]與同年7月的《林森縣地圖》[9],福州市法定行政區域除舊市區以外包含了林森縣的鼓山、豹屏、白湖、雙南、四維、蓮峰及鰲頭等七鄉部分或全部轄區,但在當時之統計資料中,包括戶口、保甲、行政區劃,均未將此等地區納入統計[1],亦無新增市轄區之記載,推測此區雖已名義劃入,實際仍未建置、管理。
民國36年(1947年),該區域內的鄉鎮仍由林森縣管理,並改為松鼓、西豹、淨屏、開閩、平遠、小南、雙湖、白湖、義序、四維、江南、江北等十二鄉。[2]:148
福州戰役後,福州市區劃仍只有舊市區,同年12月,松鼓、雙岳、西豹、淨屏、開閩、平遠、雙湖、白湖、江南、江北等十鄉正式併入福州市[2]:136。
行政區劃
延伸閱讀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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