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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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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義(英語:Justification)是指在基督教、猶太教和伊斯蘭教的神學理論中,上帝使一個有罪的人具有「公義」、「無罪」(righteous)的身份。「稱義」的概念出自於基督教的《新約聖經》、猶太教的《塔納赫》和伊斯蘭教的《古蘭經》。
基督教各宗派
長久以來,稱義的程度、方式和範圍存在著一些爭議。廣泛地說,天主教和東正教的理論和最初的稱義有所不同——最初的稱義認為稱義發生於洗禮,而後來的稱義則貫穿了信徒整個人生對於上帝的追求。另外,新教關於稱義的看法又有較大的差別,他們認為稱義可以有兩種含義。一種含義指稱義的地位,另一含義指稱義的行為。稱義的地位指上帝由於耶穌受難、為人類贖罪,三天之後復活,則是將復活的生命給與信他的人。另一種含義指耶穌藉着復活將復活的生命賜給人,讓人靠著神的生命活出「公義」的行為;人們因為信仰而稱義(即「因信稱義」),並且所有有信仰的人,都能稱義(即「唯獨信仰」)。在信義宗和加爾文主義中,稱義被看做是上帝的禮物,他們引用了《以弗所書》[1]來支持其信仰。
在宗教改革中,關於稱義的看法分歧,導致了新教與天主教的分裂。[2]
基督教傳統關於稱義性質、功能、意義等相關問題的回答在不同教派之間有較大的區別。這些問題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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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義」是指上帝因耶穌基督成為了世人的代罪羔羊[3]而作出「無罪」判決,赦免了人類的罪[4]。這一種「義」,不是來自罪人本身[5],而是人在上帝面前身份上的改變[6]。上帝已藉耶穌基督的犧牲赦免了普天下人的罪[7][8],所以人被「稱義」,是上帝「完全」的作為和「已完成」的事實。[9][10][11]
我們相信上帝已把所有罪人稱為義;意思是說,祂已宣告所有罪人因著基督的緣故得稱為義。這是聖經的核心信息,教會的存在也是建基於此。這個信息跟所有不同時代、不同地方、不同種族及不同社會階層的人同樣適切,因為「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羅馬書5:18)。所有人都需要上帝赦罪,而聖經就在這事上宣佈所有人都已被稱義,因為「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羅馬書5:18)...我們相信每個人藉着信領受這份禮物(以弗所書2:8,9),而非藉着他們的行為。使我們稱義的信心就是信賴基督及祂救贖之工。這使人稱義的信並不是因為它本身有任何能力,而是因為它緊守上帝在基督裏預備的救贖(羅馬書3:28;4:5)。另一方面,雖然基督為所有人死,聖經說:「不信的,必被定罪」(馬可福音16:16),不信的人將失去基督為他們贏取的赦罪(約翰福音8:24)。
— 《我們所信》(This We Believe)頁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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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義」與「成聖」密不可分,但同時亦教導人們應清楚分辨兩者:[13][14]
- (一)「稱義」是上帝本乎恩典、藉耶穌基督的功勞,為人類(for us)所完成的作為;「成聖」則是祂每天持續在人裡面(in us)提醒、感動和改變,讓信徒能夠抵抗魔鬼和人本身罪性的引誘、試探。
- (二)「稱義」是神藉耶穌基督的犧牲,一個「已完成」(finished and accomplished)的動作;而「成聖」則是一個「持續性」、「未完成」(ongoing and incomplete)的過程。
- (三)上帝的「稱義」是人得救的原因(cause of salvation);而「成聖」是人得救後所結的果子(fruit of salvation),是人與基督連結後的一種自然流露。
- (四)「稱義」是神在基督裡的獨有作為,不在乎人神同工;「成聖」則是聖靈在信徒心裡作工的結果,叫人生活上有基督的樣式。
- (五)「稱義」叫人在神面前獲得一個新的身份(new status before God);「成聖」則給予人與神同在的新生活(new life with God)。
教派 | 持續過程還是瞬間事件 | 行為性質 | 永久性 | 稱義和成聖的關係 |
天主教(羅馬公教會) | 持續過程 | 合力論 | 如果犯「大罪」(英語:Mortal sin)則會失去 | 同一過程的一部分 |
信義宗(路德宗) | 瞬間事件,也強調持續過程 | 神恩獨作論 | 如果失去信仰則會失去[12] | 成聖為稱義的「果子」[13][14][15] |
循道宗(衛斯理宗) | 瞬間事件,也強調持續過程 | 合力論 | 如果失去信仰則會失去 | 依賴於持續的成聖 |
東正教 | 持續過程 | 合力論 | 如果犯「大罪」則會失去 | 同一過程的一部分 |
加爾文主義 | 瞬間事件 | 神恩獨作論 | 不會失去 | 兩者都是預定的、與基督聯盟的結果 |
聖經引用
有許多舊約聖經篇目中使用了「義」(希伯來語:צדיק)、「稱義」(希伯來語:הצדיק)這些術語,例如以下篇目:
- 創世記15:6[16]:「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
- 申命記6:25[17]:「我們若照耶和華我們 神所吩咐的一切誡命、謹守遵行、這就是我們的義了。」
- 申命記25:1[18]:「人若有爭訟、來聽審判、審判官就要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
- 詩篇143:2[19]:「求你不要審問僕人.因為在你面前凡活著的人、沒有一個是義的。」
- 箴言17:15[20]:「定惡人為義的、定義人為惡的、這都為耶和華所憎惡。」
- 以賽亞書53:11[21]:「他必看見自己勞苦的功效、便心滿意足.有許多人、因認識我的義僕得稱為義.並且他要擔當他們的罪孽。」
- 但以理書12:3[22]:「智慧人必發光、如同天上的光.那使多人歸義的、必發光如星、直到永永遠遠。」
正如以上篇目中顯示的一樣,以希伯來語צדק作為詞根的詞語有許多意思。然而,安東尼·霍克瑪(Anthony Hoekema)解釋道,除了但以理書12:3,動詞「稱義」「幾乎總是」被用辯論或者律法的情境,用於宣稱一個人與律法一致,而不是使之成為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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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太福音12:34-37[23]:「你們既是惡人,怎能說出好話來呢?因為心裡所充滿的,口裡就說出來。善人從他心裡所存的善就發出善來,惡人從他心裡所存的惡就發出惡來。我又告訴你們,凡人所說的閒話,當審判的日子必要句句供出來。因為要憑你的話定你為義,也要憑你的話定你有罪。」
- 羅馬書1:17[24]:「因為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
- 羅馬書2:5[25]:「你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蓄忿怒、以致 神震怒、顯他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
- 羅馬書2:13[26]:「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 羅馬書3:4[27]:「斷乎不能.不如說、 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如經上所記、『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
- 羅馬書3:20-30[28]:「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 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但如今 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就是 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 神的榮耀。如今卻蒙 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着人的信、要顯明 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既是這樣、那裏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麼.不是、乃用信主之法。所以〔有古卷作因為〕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難道 神只作猶太人的 神麼.不也是作外邦人的 神麼.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神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
- 羅馬書4:2-6[29]:「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經上說甚麼呢.說、『亞伯拉罕信 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 羅馬書4:13[30]:「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 羅馬書4:25[31]:「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或作耶穌是為我們的過犯交付了是為我們稱義復活了〕」
- 羅馬書5:1[32]:「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着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神相和。」
- 羅馬書5:9[33]:「現在我們既靠著他的血稱義、就更要藉着他免去神的忿怒。」
- 羅馬書5:16[34]:「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賜.原來審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賜乃是由許多過犯而稱義。」
- 羅馬書8:30[35]:「預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們來.所召來的人、又稱他們為義.所稱為義的人、又叫他們得榮耀。」
- 羅馬書8:33[36]:「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有神稱他們為義了。〔或作是稱他們為義的神麼〕」
- 羅馬書9:31[37]:「但以色列人追求律法的義、反得不著律法的義。」
- 羅馬書10:10[38]:「因為人心裏相信、就可以稱義.口裏承認、就可以得救。」
- 雅各書2:21-24[39]:「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什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嗎?若是弟兄或是姐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地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什麼益處呢?這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必有人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你信神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錯!鬼魔也信,卻是戰驚。虛浮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嗎?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他又得稱為神的朋友。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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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太教的觀點
伊斯蘭教的觀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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