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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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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民主(英語:Procedural democracy[1])與實質民主相對,指稱實現民主過程的先後順序及其相關制度性規定,強調民主的機制、規則和程序。它主要是從政體的意義闡釋民主,旨在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實現。簡言之,程序民主就是使民主的實現制度化、法律化、規範化。

政治經濟學者約瑟夫·熊彼特在《資本主義、社會主義和民主》(英語: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一書中認為,「民主方法就是那種為作出政治決定而實行的制度安排,在這一制度安排中,某些人通過著爭取人民的選票取得作出政治決定的權力」。他認為,民主並非真的是人民當家作主,而僅僅意味著「人民有機會接受或拒絕要來統治他們的人」 ,意即「民主政治就是政治家的統治」。[2] 這一觀點又被後人稱之為「民主的程序論」,熊彼特是程序民主理論集大成者。[3]

程序民主用於表示產生選舉合法政府的特定程序,例如基於普選的定期選舉。[4][5][6] 程序民主以選舉過程為中心作為民主合法性的基礎,通常與實質民主或參與民主形成對比,後者以社會中所有群體平等參與政治過程為中心合法性的基礎。[5][7]

該詞彙通常用於表示通過選舉等民主程序的存在而人為地出現民主,而實際上權力掌握在一小群精英手中,他們操縱民主進程使自己在民主方面顯得合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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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釋義

程序民主主張民主是一種過程或一種程序,公民個人的自由平等權利只有在這種過程或程序中才能實現。對於程序民主而言,最重要的是程序而不是結果。[9]其認為,程序對於民政而言至關重要,不能用結果來衡量政治體制的民主程度。因此之故,又被稱為形式民主、經驗民主、民主的程序主義。[10]

程序民主假定選舉過程的核心在於權威被放置於當選的官員身上並確保所有選舉程序得到適當遵守(或至少看起來是這樣)。它可以被描述為在一個共和國(即人民投票選舉代表以行使公共權力的國家),只有基本架構和機構準備就緒。通常而言,以前當選的代表利用選舉程序來維護自身權力,在不同程度上違背了人民公共意志,從而妨害了建設一個較為成熟的民主國家

而現今多數立憲的國家雖然名義上准循民主的方針但實質上可能僅存在全民普選而在其他機制限制了人民對於政治的參與或實行精英政治。例如俄羅斯、吉爾吉斯坦等國仍持續寡頭統治,人民意願被權威架空,或如馬來西亞、日本等長期執政黨一黨獨霸壟斷社會上的政治資源。

即使是民主程序完善的國家也會存在實質的形式民主現狀,如在法律上或者是程度上存在對於民意的阻礙和迫害,或者是使用漏洞和機制將整個國家政治權利的中心精英化妨礙人民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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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民主

從程序與過程角度而言,民主分為程序民主與實質民主,實質民主主要體現價值理性的訴求,是一種理想主義民主觀;而程序民主要體現工具理性的訴求,是一種現實主義民主觀。但二者聯繫甚密。從法理學角度而言,民主,既需要程序民主,更需要實質民主。[11]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認為,「沒有程序的民主,就沒有實質的民主」,[12]在某種程度上,程序民主還可以促進實質民主。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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