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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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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費,指支付予作者(包括撰稿、翻譯、編輯、創作)因其作品被出版、刊登或發表所獲得的報酬,通常屬於非僱傭關係下的創作收入。此概念廣泛存在於出版、新聞、影視及學術領域。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25年10月28日) |
定義與法律依據
在中華民國,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5,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係指以本人著作、翻譯或創作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1] 此類所得歸入「執行業務所得」中分類代號9B,不同於「薪資所得」或一般技術職務報酬。[2]
課稅與免稅規定
依照現行稅制,同一年度內取得的稿費與相關創作收入(如版稅、講演鐘點費等),合計在新臺幣18萬元以下者,可全額免稅;超過部分則得按費用率(例如30%)減除後,以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若為自行出版者,可按費用率75%減除。[3]
與其他所得之區分
稿費與薪資、兼職或執行業務所得之間,需依以下條件區分:
- 是否存在僱傭關係:若屬受僱創作,收入視為薪資。
- 作品是否公開出版或刊登:如未刊登、僅屬執行業務,則不屬於稿費。
例如,譯者受僱於翻譯社所獲報酬,屬薪資所得;但自由譯者將文章投稿報章雜誌而獲稿酬,則屬稿費。[4]
實務取態與注意事項
在稅務實務中,「稿費」的分類與申報方式對於創作者具有重要影響。若將稿費誤列為薪資所得,可能影響免稅額適用與扣繳方式,甚至引起稅務爭議。各地國稅局曾針對稿費課稅辦理宣導,提醒創作者留意正確申報方式。[5]
參見
- 所得稅法 (中華民國)
- 執行業務所得
- 薪資所得
- 版稅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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