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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日韓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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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日韓協約》,又稱《第二次韓日協約》、《日韓保護條約》、《乙巳條約》、《乙巳保護條約》、《乙巳五條約》、《乙巳勒約》等,是朝鮮王朝(時稱大韓帝國)和大日本帝國於1905年11月17日簽訂的不平等條約。[1]
此條約規定由日本政府掌握大韓帝國的外交權、在大韓帝國設置統監府等。《乙巳條約》的簽訂標誌著附庸國南韓正式成為日本的保護國,事實上的殖民地。
南韓人認為這是在日本人用武力勒逼下簽訂的,所以南韓人認為是「勒令簽約」,又稱該條約為「乙巳勒約」(韓語:을사 늑약/乙巳勒約 Eulsa neugyak)。且當時高宗並不同意用印,而是由李完用、李根澤、李址鎔、朴齊純、權重顯等五名閣臣代為取出國璽後用印。李完用等五人因贊同此條約,被南北韓人民視為賣國賊,合稱「乙巳五賊」。
北韓政府評價《第二次日韓協約》顯現大日本帝國篡奪大韓帝國國權的野心,並表示此條約是在大韓帝國政府被脅迫的狀況下簽訂,因此《第二次日韓條約》是「非法文件、騙人文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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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另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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