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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情況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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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情況法令(英語:Emergencies Act,法語:Loi sur les mesures d'urgence)是加拿大國會於1988年通過的一項法律,根據該法律,加拿大聯邦政府在遇到緊急情況和戰爭情況時可以採取特別臨時措施加以應對,例如政府可以下令金融機構暫停以及凍結個人賬戶資金[1]。不過政府的任何行為繼續受《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和《加拿大權利法案》的約束。[2] :16該法令通過後,1914年通過的《戰爭措施法令》(War Measures Act)同步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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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緊急情況法令》 ,加拿大內閣可以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以應對任何現有法律都無法處理的緊急和危急情況。在宣布國家緊急狀態之前,加拿大內閣需與該國各省的內閣進行協商。如果各省內閣表示自己可以處理突發狀況,則不應該實施《緊急情況法令》。[3]
為應對「2022年自由車隊」的抗議,加拿大自由黨總理賈斯汀·杜魯道啟動《緊急情況法令》。這是《緊急情況法令》第一次被加拿大當局實施[4][5]。
2024年01月23日,聯邦法院法官裁定自由黨政府兩年前利用《緊急情況法令》結束自由車隊的抗議是不合理和侵犯了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權利。[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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