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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因州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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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6日緬因州選民公投以53%對47%批准同性婚姻,法律在2012年12月29日生效。[1]緬因州,馬里蘭州和華盛頓州成為美國首次由民眾投票批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州,此前都是由法院或立法機關推動合法。[2]


同性婚姻可執行
接受同性婚姻
不接受同性婚姻(條紋:混合管轄權)
*美國原住民的部落司法轄區,關於同性婚姻各有自己的法令規範。
2009年公投
2009年5月6日,緬因州州議會參眾兩院曾經通過一項允許同性婚姻的法案,[3]州長簽署了法案,原定於當年9月生效。但趕在法律生效之前,一些反對法案的團體徵集到了法定數量的簽名,將同性婚姻議題定為公投議題之一,使得有關法案暫停生效。[4][5]11月3日的全民投票否決了同性婚姻法案。[6][7][8]
公眾態度變化
2011年3月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緬因州的選民中,47%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45%反對,8%不確定。[9]
2011年5月由Goodwin Simon進行的民意調查顯示緬因州的選民中有53%贊成同性婚姻合法化,39%反對。[10]
2011年10月的調查發現在緬因州的選民中,51%認為同性婚姻應該合法化,42%認為不應該合法,8%不確定。同樣的調查發現,82%的受訪者支持在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46%支持同性婚姻,36%支持民事結合,17%反對一切法律上形式上對同性結合的認可,1%不確定。[11]
2012年3月的調查發現在緬因州的選民中,有54%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而41%反對,5%不確定。[12]
根據2012年3月31日和4月2日在緬因州資源中心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58.2%的登記選民的支持同性伴侶結婚,39.9%反對。[13]
2012年9月的調查發現在緬因州的選民中,有52%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40%反對,8%不確定。[14]
2012年11月的調查發現在緬因州的選民中,有53%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42%反對,5%不確定。[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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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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