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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市評估委員會訴莫里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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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市评估委员会诉莫里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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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市評估委員會訴莫里斯案(英語:Board of Estimate of City of New York v. Morris / 美國法典第489編英語Title 489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 第688節)是美國最高法院紐約市評估委員會英語New York City Board of Estimate架構爭議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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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根據1898年制定的《大紐約市英語City of Greater New York城市憲章》的規定,評估委員會英語New York City Board of Estimate負責該市的預算和土地使用的決策。該委員會由八名當然成員組成:由全市市民選舉產生的紐約市市長紐約市議會主席紐約市審計長,他們每人擁有2票投票權;紐約市五大行政區區長英語Borough president,他們每人擁有1票投票權。[1]

1981年,律師理察·埃默裡英語Richard David Emery招募了三名紐約市女性公民就評估委員會違憲而提起訴訟。這一觀點在當時並不受歡迎,因此在第一次的地方法院聽證會上即敗訴。不過這個判決在後面的上訴中被推翻,而紐約市正對這次上訴的在上訴被美國最高法院提至該院審理。[2]

法院觀點

美國最高法院一致裁定紐約市評估委員會英語New York City Board of Estimate違憲,理由是紐約市人口最多的行政區佈魯克林區在委員會內的有效代表權並不比人口最少的行政區史泰登島區更大,這違反最高法院於1964年依據第十四修正案而做出的「雷諾斯訴錫姆斯案英語Reynolds v. Sims」判決所誕生的的「平等保護條款」。[3] 因此,紐約市評估委員會被解散。

該案於1988年12月7日進行辯論,並於1989年3月22日作出判決。拜倫·懷特大法官宣讀了法院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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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延伸閱讀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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