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絞罪器械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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絞罪器械圖式是明治6年(1873年)2月20日第65號太政官布告的主要內容,它規定了日本執行死刑所使用的器械的基本樣式,並且一直沿用到現在。

制定緣由
明治政府於1870年頒布法令(《新律綱領》明治3年12月20日第944號布告),規定以絞刑取代原有的死刑執行方法(如斬首)。當時引入的是一種懸吊式的行刑器具——「絞柱」。該器具的機制是將繩索套在死囚犯的後頸,繩索另一端懸掛一個重達20貫(約75公斤)的秤砣,以此執行絞刑。然而,這種刑具存在機構不完善、受刑者痛苦劇烈的問題。此外,它還有一個致命缺陷,即有時被執行死刑的人會復甦。包括「石鐵縣死囚復甦事件」在內,共有三起執行失敗的案例。
因此,小原重哉參考了親自臨摹寫生的英國絞刑架實物,製作了模型,並提交了關於改良絞刑器械的建議。該建議被採納,並最終促成本法令的制定。[1]
內容概述
此太政官布告附有作為別紙圖式的以下圖紙:絞架全圖、踏板表面圖、機箱、機箱附屬鐵板圖、踏板裡面圖、機箱裝置圖、絞繩環圖、鐵板架圖、螺旋圖、絞繩略圖。[2]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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