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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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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中央銀行(緬甸語:မြန်မာနိုင်ငံတော်ဗဟိုဘဏ်;MLCTS:mran ma nuing ngam taw ba hui bhan;IPA:[mjəmà nàinŋàndɔ̀ bəhòʊbàn];英語:Central Bank of Myanmar,簡稱CBM),系緬甸聯邦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主要負責發行緬元並實施適宜的貨幣政策,以維持緬元之價值。還負責擔任政府的經濟事務顧問,負責監管金融機構,保管外匯儲備,並以政府的名義參與國際金融事務,同國際組織進行業務往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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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1885年前處於君主時代的緬甸國內使用銅幣,當時政府並無央行機構。到了1885年,英國從印度侵入緬甸,隨即在緬甸國內設立印度儲備銀行分行並開始發行「盧比」貨幣。1943年日本侵入緬甸,廢止英屬銀行並發行了新貨幣,幾年後日本戰敗退出緬甸。然而不久後英國就再次入侵緬甸,後重新發行了「盧比」貨幣。[8]
在1948年緬甸宣布獨立的前一年,自治政府頒布了《1947年緬甸聯邦銀行法》(Act of Union Bank of Burma of 1947),翌年1948年4月3日緬甸聯邦銀行(英語:Union Bank of Burma)成立,並依照法案接管了印度儲備銀行仰光分行[9]。但此時的緬甸聯邦銀行並沒有辦法行使全部的央行職能,無力發行本國貨幣,因而決定設立緬甸貨幣委員會為貨幣管理機構,並加入英磅區繼續沿用「盧比」[10]。後來到了1952年7月1日,《緬甸聯邦銀行法》(Union Bank of Burma Act)發布,緬甸聯邦銀正式宣布發行緬元,而緬甸貨幣委員會則併入緬甸聯邦銀行。但國內此時仍無獨立製造貨幣的能力,所以依舊由英國承製。一直持續到1957年,緬甸成立了自己的印鈔廠,開始獨立發行貨幣[8]。
1962年,緬甸革命政府上台,實行社會主義經濟制度。接著於1964年,當局發布命令將所有銀行收歸國有,到了1967年當局又頒布《緬甸聯邦人民銀行法》(People’s Bank of the Union of Burma Act),同時退出英磅區[10]。1969年政府通過之前收繳的資本2億緬元成立了緬甸聯邦人民銀行(英語:People’s Bank of Union of Burma)[6]:p22。跟著到了1972年當局啟動行政體制改革,三年後《1975年緬甸聯邦銀行法》(Union Bank of Burma Law of 1975)頒布,緬甸聯邦人民銀行更名為緬甸銀行聯盟(英語:Union of Burma Bank)[6]:p3。
1988年當局發行90元面額貨幣並無償廢止舊幣,引發國內動亂,不久後政府開始進行幣制改革,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於1990年7月2日,《緬甸中央銀行法》(Central Bank of Myanmar Law)發布,緬甸中央銀行(CBM)成立[6]:p4.2。
2013年7月12日,緬甸總統吳登盛簽署新《緬甸中央銀行法》並即日生效[11][12]。該法案明確了中央銀行行長的職權以及賦予央行更多獨立的自主權,使之更加符合國際管理規範。從此緬甸中央銀行脫離財政和稅收部管轄,開始以獨立機構身份運作,今後在緬甸經濟發展中將扮演更加重要的作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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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與職能
緬甸中央銀行的主要職責有[15]:
組織結構
緬甸中央銀行截至2012年共有各級雇員1127名[16]。行內最高決策機構為董事會,行長兼任董事會主席,在行長之下設有部門為[17]:
歷任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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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外部連結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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