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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可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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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可立(1536年—1595年),字子豫,號嵩原、崧原,河南汝陽城南十五里角羊村人,祖籍直隸山陽。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自幼多才,篤志好學。隆慶四年(1570年)中河南鄉試第五十五名舉人,萬曆五年(1577年),登丁丑科進士[1][2][3]。初授官山西安邑縣(今山西運城)知縣。擢為雲南道監察御史。
萬曆十年(1583年)張居正死後不久,可立與江西道御史李植、山東道監察御史江東之等攻訐張居正與馮保「交結恣橫」、「寶藏逾天府」。羊可立又彈劾張構陷遼王,同時遼妃上書為遼王辯冤,並說遼府家產無數,全入張家。皇帝下令籍張居正家。萬曆十二年(1585年)制定《鹽法條例》。擢升太常卿。後為權貴忌恨,貶大理評事。萬曆二十三年(1595年)一病不起,祀入鄉賢祠。
著作
著有《濯纓亭集》、《中台三疏》、《筠州詩卷》、《瑞陽日記》、《羊氏家乘》等。
家族
曾祖父羊友;祖父羊文慶,曾任壽官;父親羊傑,字士英,號南溪,學者稱南溪先生,曾任知縣。前母方氏、苑氏;母盛氏。永感下[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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