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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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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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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憲法規定了整部憲法需要有多少個州的批准才能生效以及各州應該如何批准。

內容文本

The Ratif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s of nine States, shall be sufficient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is Constitution between the States so ratifying the Same.[1]

  • 譯文:經九個州制憲會議的批准,即足以使本憲法在各批准州成立[2][3]

歷史背景

1788年,新罕布夏成為了第9個批准聯邦憲法的州,維吉尼亞州紐約州北卡羅來納州以及羅德島州均尚未批准。其中維吉尼亞是當時13個州中人口最多的,而紐約州則是最富饒的。兩個州未批准憲法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認為憲法中缺乏保護基本公眾自由和權利的條款,以後民眾有冤無「法」伸。因此,聯邦黨人同意憲法批准後,立即進行修訂,加入保護公眾自由的內容,這就是後來史稱《權利法案》的前10條憲法修正案。這樣,1788年夏,維吉尼亞和紐約才勉強批准了憲法[4],而邦聯議會則選擇從1789年3月4日開始「根據憲法展開法律程序」:

憲法由各州批准的時間如下:

更多資訊 日期, 州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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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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