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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司法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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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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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司法考試由美國境內各司法管轄區自行組織。[1]美國聯邦制國家,各州在符合合眾國憲法的前提下,有權制定本州的法律。[2]也因此,與單一制諸國不同,美國各州有權決定該州的律師執業條件和要求[3][4],也沒有類似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日本司法試驗的,全國性質的律師執照考試或司法考試。

如無特殊說明,本文所指的「司法考試」和「律師執照考試」所指的是測試考生法律知識的考試,不包括考察學生職業道德的考試(如跨州執業道德考試(英語:Multistate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Examination, MPRE))。

沿革

學徒制和口頭司法考試

1763年,德拉瓦殖民地舉辦了今日美國領土上的首次司法考試。這次考試由法官主持,完全口頭進行。[5]

美國建國伊始,大多數州要求律師資格申請人在律師或法官的指導下學習一段時間,這種做法被稱為讀法律(英語:reading the law)。[6]同時,申請人還需通過一場口試。[6]

文憑特權

19世紀,法學院開始在美國各地興起,成為學徒制的替代方案。與此同時,所謂文憑特權(英語:diploma privilege)的做法也隨之出現,即法學院畢業生在畢業時自動獲得律師資格。[7]在大多數州,文憑特權僅適用於在執業所在州法學院的畢業生。[6]

1921年,美國律師協會(英語: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ABA)正式表示,傾向於要求法學院畢業生參加律師資格考試,而不是授予文憑特權。[6]在隨後的幾十年中,採用文憑特權制度的司法管轄區大大下降。[6]1980年,保留文憑特權的州僅剩下了5個。[6]截至今日,只有威斯康辛州保留了文憑特權制度,允許威斯康辛大學法學院馬凱特大學法學院英語Marquette University Law School法律博士畢業生無需通過律師資格考試即可直接取得律師執照。[8]

司法考試的標準化

1931年,為響應全國司法考試標準化的需要,法律界人士成立了全國司法考試機構大會 (英語:National Conference of Bar Examiners, NCBE)。[6]1972年,NCBE舉辦了第一屆跨州司法考試(英語:Multistate Bar Examination, MBE);該考試採用選擇題,旨在考察學生應用基本法律綱領和分析案情的能力。[6]2011年,統一律師執照考試(英語:Uniform Bar Examination, UBE)設立,並成為今日美國大多數司法管轄區所採用的考試。[6]

考試資格

教育或經歷要求

大多數司法管轄區要求考生必須取得ABA認證的法學院的法律博士學位。[9]

部分管轄區,例如紐約州,允許完成了規定課業要求的美國法律碩士學位持有者,或在普通法國家有執業經歷的律師參加考試。[9][10]也有部分管轄區,例如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允許滿足課業要求的未經美國律師協會認證的法學院的法律博士畢業生參加考試。[9][11]

對於沒有接受過法學院教育的人士,部分管轄區允許申請人通過和律師實習的方式獲取考試資格。[9]比較知名的例子有金·卡戴珊;她通過和律師實習,並通過加利福尼亞州一年級法學生考試(英語:First-Year Law Students' Examination, FYLSE,非ABA認證法學院學生在加利福尼亞州獲得司法考試資格的前提考試)的方式獲得了加利福尼亞州司法考試的考試資格。[12]

公民或移民身份

部分管轄區對考生在美國的身份有要求。例如,在路易斯安那州,只有美國公民永久居民和可合法在美國工作者(例如工作簽證持有者)可以參加該州的司法考試。[13]

各司法管轄區的考試構成

美國各司法管轄區都設置了各自的司法考試,並制定了本州律師資格申請的要求。根據是否採用NCBE開發的考試,可分為三大類,即完全採用統一律師執照考試的司法管轄區,採用部分NCBE設計的考試,但不採用統一律師執照考試的司法管轄區,和完全不採用NCBE設計的考試的司法管轄區。[來源請求]

完全採用統一律師執照考試

統一律師執照考試(英語:Uniform Bar Examination, UBE)由全國司法考試機構大會 (英語:National Conference of Bar Examiners)組織,是一項包含跨州論文考試(英語:Multistate Essay Examination, MEE),跨州執業技能考試(英語:Multistate Performance Test, MPT),和跨州司法考試(英語:Multistate Bar Examination, MBE)三部分,考察考生對聯邦法律和美國普通法原則以及執業技能的考試。[14]

目前,41個司法管轄區(包括領地哥倫比亞特區)採用了UBE作為其律師資格申請的一部分。[15]有些司法管轄區,例如紐約州,要求考生在順利通過UBE的基礎上,完成單獨的州法律課程或考試,方可申請律師執照。[16]

值得注意的是,NCBE計劃從2026年7月開始廢止UBE,開始採用全新設計的下一代司法考試(英語:NextGen Bar Exam)。[17]屆時,採用UBE的各州將重新決定是否採用下一代司法考試。

採用部分NCBE設計的考試,但不採用統一律師執照考試

12個司法管轄區,例如內華達州喬治亞州,使用了NCBE設計的部分考試,但不採用統一律師執照考試。[18]以內華達州為例,雖然該州採用了跨州司法考試作為其司法考試的一部分,但是該州司法考試的論文部分自行出題,而不是採用NCBE所設計的MEE和MPT兩項論文考試。[18]

完全不採用NCBE設計的考試

3個司法管轄區,即加利福尼亞州路易斯安那州波多黎各自由邦完全不採用NCBE設計的考試。[18][19]各管轄區不採用NCBE設計的考試各有原因,例如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與美國其他州的普通法不同,其州法屬於大陸法系,故與NCBE所開發的以美國普通法為基礎的考試不兼容。[20]加利福尼亞州曾採用MBE作為自身司法考試的一部分,但從2025年起,將轉為採用開普蘭公司設計的多項選擇題來代替MBE。[19]波多黎各自由邦則因為當地通用語言是西班牙語,和NCBE所開發的考試語言上不兼容。[21]

分數互認

採用統一律師執照考試的司法管轄區

採用統一律師執照考試的司法管轄區互相認可考生在任意一管轄區取得的分數。[22]假設一名考生在管轄區A內取得了和管轄區B合格分數同等或更高的分數,且該分數仍在管轄區B規定的有效期內,則該名考生申請管轄區B的律師執業資格時不用重新參加統一律師執照考試。[23]例如一名考生在2024年於紐約州舉行的UBE中獲得了265分,雖然他沒有到達紐約州的及格線,故無法申請紐約州的執業資格,但他可以在合格線為264分的印第安納州申請執業資格,而無需重新考試。

下一代司法考試

NCBE計劃從2026年7月開始廢止UBE,開始採用全新設計的下一代司法考試[17]採用下一代司法考試的各管轄區可以選擇互認分數,也可以選擇不接受互認。[17]

採用部分NCBE設計的考試的司法管轄區

某些不採用UBE,但使用MBE的司法管轄區接受來自其他司法管轄區的MBE分數。[24]同理,也有部分採用UBE的司法管轄區允許考生提供來自非UBE司法管轄區的MBE分數。[2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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