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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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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选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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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選舉委員會(英語: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FEC)是一個旨在監管美國聯邦選舉時競選資金使用的獨立機構[1]1974年修改聯邦選舉法後成立該委員會。[2]

快速預覽 聯邦選舉委員會, 機構概要 ...

與其他國家的類似名稱機構不同,美國聯邦選舉委員會並不負責舉辦或管理選舉;依美國憲法,選舉由各州負責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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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聯邦選舉委員會由六位成員組成,均由總統提名,並須參議院同意。每位成員任期六年,每兩年改任其中的兩名。但是,成員的任期屆滿後將繼續任職,直到參議院同意繼任者為止﹐但可以隨時辭職。根據法律,委員會裡不能有超過三位成員來自同一個政黨,確保決策是沒有黨派色彩。每個委員會的決議需要至少四名成員同意,其中主席無表決權。主席由六名成員每年輪流擔任,但在每位成員的每個六年任期中只能擔任一次主席。但是,如果成員的任職期超過六年,並且未任命任何繼任者,則可以多次擔任主席。

現任成員

更多資訊 姓名, 職務 ...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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