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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義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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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義勇兵(英文:United States Volunteers),亦稱為合眾國義勇兵、合眾國志願軍(U.S. Volunteer Army),或其他叫法,是戰時受召集以協助美國陸軍的義勇兵,但不同於正規軍或民兵。
在1903年民兵法案頒布之前,美軍地面部隊被分為三個互不隸屬的獨立組織:
早期立法
「義勇」一詞最早出現於1789年5月28日的法案中,時當西北印第安戰爭,授權美國總統接受自願服役的義勇。該法案連同後續相關法案容許總統將義勇部隊編成兵團、團、或營,並任命尉官和校官。義勇兵一詞的第二次出現則是在美法短暫衝突期間,即1799年3月2日的法案中。該法案授權總統接受28個由義勇兵所組成的團,其驅遣方式同於民兵。義勇兵校官由總統經美國參議院建議並同意後任命。在1803年與西班牙發生衝突的期間,根據1803年3月3日的法案,總統有權要求各州組織民兵,包括義勇兵部隊。美國與英國之間的緊張關係又促成1807年2月24日法案和1808年3月30日法案通過,授權總統命各州組織民兵,包括義勇兵部隊。[2]
1812年戰爭
1812年1月12日的法案授權總統組建多達六連的遊騎兵,可由義勇組成,亦可為役期一年的士兵,只要是總統掌握到印第安部落入侵的實證,或威脅。[3]到了7月,又授權能多組一個連。1813年2月,又再度授權多組十個連。[4][5]
1812年2月6日,國會頒布《義勇兵軍團法》(Volunteer Military Corps Act),規定可組建一支多達5萬兵員的部隊,役期12個月。這支部隊直轄於聯邦政府,非州屬民兵。[6]
2月6日的法案明定,總統有權接受任何由義勇組成的步兵、騎兵、和砲兵連隊加入聯邦部隊。義勇部隊服裝自理,但作戰時由聯邦政府配發武器裝備。騎兵則自備馬匹。並依各州律法委任軍官。義勇部隊應在被接受後兩年內奉召入伍,役期12個月。服役期間規章制度同於美國陸軍,薪餉亦同。此外還補助士官兵的自費服裝,自費的馬匹和裝備之損失亦可獲補償。總統將可將義勇部隊編組成營、團、旅、和師,視情況而定。[7]據1812年7月6日的法案規定,總統有權在參議院的建議和同意下任命義勇部隊軍官。[8]
究竟有多少義勇兵依上述法案奉召入伍,從未有過確切的數字。[6]最為普遍接受的數字是3049名義勇遊騎兵,和10110名的聯邦其他義勇兵。[9]1812年2月6日的法案不算成功。校官是直到部隊數足以組成團後才獲任命。來自不同州的部隊未經共同訓練即投入實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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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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