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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訴賀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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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衆國訴賀伯特案(United States v. Hubbard)是美國1978年的一起刑事法庭案件,指控山達基教會二號人物瑪麗·蘇·賀伯特和其他幾名教會成員違反了多項法律,包括:

美國法典第18卷第
節(協助及教唆)、 (共謀)、 (盜竊政府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在大陪審團前作虛假陳述)以及 (阻斷口頭溝通)。其中還包括 22 DC Code §§ 105, 1801(b)(入室盜竊、協助和教唆)。所有11名被告均被判有罪,並被判處罰款和監禁。上訴法官維持了對上訴人的原判[1]。
被告
以下來自大陪審團文件。
- 瑪麗·蘇·賀伯特
- 簡·肯伯
- 莫里斯·巴德隆
- 亨寧·黑爾特
- 杜克·斯奈德
- 格雷戈里·威拉德森
- 理察·魏根德
- 米切爾·赫爾曼 又名 邁克·庫珀
- 辛蒂·雷蒙德
- 傑拉爾德·貝內特·沃爾夫
- 莎朗·托馬斯
結果
1979年12月11日的一系列判決令揭示了該案的部分審判結果[2]。
參見
參考
外部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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