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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人權公約

1969年美洲國家組織的公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美洲人權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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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人權公約,也被稱為聖荷西公約,是美洲國家組織關於促進人權國際公約

快速預覽 美洲人權公約, 簽署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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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監督美洲人權公約遵守情況的機構是美洲人權委員會美洲人權法院,這兩個機構都是美洲國家組織的機構。

美洲法院的解釋

美洲法院對《美洲公約》進行了廣泛的解釋。它根據親人原則以進化的方式並利用其他條約和軟法對其進行解釋。結果是,在實踐中,美洲法院修改了美洲公約的內容。[1]

批准

截至2020年,美洲國家組織35個成員國中有25個已批准該公約,隨後有兩個成員國宣布退出公約,兩個成員國中的一個國家反覆批准,留下24個活躍締約方[2]

締約方列表

更多資訊 國家, 批准日期 ...

加入情況

千里達及托巴哥於 1998 年 5 月 26 日(1999 年 5 月 26 日生效)就死刑問題宣布退出該公約。委內瑞拉於 2012 年 9 月 10 日譴責該公約[3],指責美洲法院和委員會通過干涉其內政來破壞其政府的穩定。該機構的必要改革受阻。因此,今後將加強與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合作。[4] 根據 ACHR 第 78 條,退約在宣布一年後生效。它們不會免除締約國因在退出生效日期之前發生的行為而承擔的義務。2019年,委內瑞拉臨時總統胡安·瓜伊多重新批准了該公約,但早前退出條約的尼古拉斯·馬杜羅政府仍為實際掌權者。

該條約對所有美洲國家組織成員國開放,但迄今為止該公約尚未得到加拿大以及英語的加勒比國家的批准;美國於 1977 年簽署了該公約,但尚未進行批准。加拿大曾經認真考慮過批准,但決定反對,儘管原則上支持這樣的條約。ACHR 主要由拉丁美洲的主要羅馬天主教國家起草,包含反墮胎條款,特別是第 4.1 條:

每個人都有權利讓自己的生命受到尊重。這項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一般而言,從受孕那一刻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

這與目前加拿大墮胎的合法性相衝突。儘管加拿大可以在對墮胎作出保留的情況下批准該公約(墨西哥也是如此),但這與加拿大明確反對對人權條約作出保留的立場相矛盾。另一種解決方案是其他國家取消反墮胎規定,但由於這些國家強烈反對墮胎,這不太可能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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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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