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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常務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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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常務副秘書長是聯合國秘書處的一個事務首長,為聯合國秘書長的副手。這一職位是在第七任秘書長科菲·安南的提議下,於199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第51/12B號決議》所設立。雖然常務副秘書長在聯合國秘書處地位僅次於秘書長,但並不影響《聯合國憲章》規定的秘書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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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翻譯
聯合國系統中四種秘書長相關職位分別是:
- UN Secretary-General(秘書長)
- Deputy-Secretary-General(常務副秘書長,輔佐秘書長及主持日常工作)
- Under-Secretary-General(副秘書長,主管各部門工作)
- Assistant-Secretary-General(助理秘書長)
然後在這個管理層的下邊,是各個業務部門負責人(Chiefs and Directors)以及各級專業人員(Professionals)。這些職位在翻譯上如對內稱呼也帶個「長」字(如司長、處長等),但實際上他們多數都要負責聯合國各種下屬委員會的工作,所以通常會稱作「某某委員會的秘書」或主任、幹事。
理論上Deputy Secretary-General直譯中文意思就是「副秘書長」(英文中Deputy為「副職/副手」之意),但在聯合國歷史中Under-Secretary-General是很早就設立的職位,長久以來該職位官方翻譯一直就是「副秘書長」。同時在體系中就直屬於秘書長之下,也就是聯合國秘書處各個附屬機構的首長。直到1997年之後安南改革聯合國機構才批准設立了Deputy-Secretary-General。對此聯合國在編輯中文官方網頁時,已斟酌考慮了兩者之間的微妙關係,所以才會採用「常務副秘書長」的翻譯方案而不是「副秘書長」。事實上如採用後者翻譯,也可將Under-Secretary-General比照翻成「次秘書長」或「秘書次長」。[1][需要較佳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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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與職能
作為聯合國改革的一部分,大會在1997年年底決定成立常務副秘書長一職,作為秘書長辦公廳的一個組成部分,以協助管理秘書處的運作,確保各項活動和方案的連貫性。同時提升組織的形象和在經濟和社會領域的領導。大會決定,常務副秘書長職位隸屬聯合國秘書長辦公廳。細節載於秘書長報告增編1和秘書長於1997年11月4日向大會關於聯合國改革非正式磋商會議所做的聲明中。
常務副秘書長由秘書長任命;並受秘書長委託承擔下列職責:
- 協助秘書長管理聯合國秘書處業務及執行其指派的任務;
- 在秘書長離開時或受其委託的情況下,可在聯合國總部暫代秘書長職責;
- 支助秘書長處理、協調,確保活動和方案達到部門間和機構間的工作連貫一致等;
- 支助秘書長加強聯合國在經濟和社會領域的形象和領導,包括進一步努力加強其作為發展政策和發展援助的領導中心;
- 代表秘書長出席會議公務活動儀式及其確定的其他活動等。
此外常務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是聯合國發展集團觀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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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任常務副秘書長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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