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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聯憲法
前苏联的最高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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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聯憲法(俄語:Конституция СССР)先後共有三個版本,均建立在蘇聯的前身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所創的1918年蘇俄憲法的基礎之上。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憲法
年表
這三部憲法有著大部分相同的條款,這些條款包括,聲明工人階級領導國家,後兩部憲法則聲明蘇聯共產黨在政府和社會中的領導角色。所有的憲法都支持社會共有資產的形式。每部憲法需要一套蘇維埃,即議會,來行使政府職權。
與西方憲法的區別
表面看來,蘇聯憲法同西方所採用的憲法基本類似,但實際上蘇聯憲法和西方憲法的區別隱藏在共同點之下。蘇聯憲法聲明保證了一些政治權利,如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憲法也認同一系列的社會經濟權利,以及全體公民服從的義務。儘管如此,蘇聯憲法並沒有包括保障公民不可剝奪的權利的條款,蘇聯也缺乏保障這些權利的相關法律。因此,人民享受這些政治權利的自由程度限於不與建設共產主義發生衝突。而僅蘇聯共產黨,保留著權力來決定什麼對共產主義有利益關係。蘇聯憲法也明確指出了國家象徵的形式和內容,包括國徽、國旗和國歌[1]。
評價
根據蘇聯的意識形態宣傳,蘇聯政治體制是真正的民主,稱為「蘇維埃」的工人議會代表著工人階級的意志。尤其是1936年蘇聯憲法,保證了不記名投票中的普選權。然而實際上,在1936年至1987年6月選舉之間的所有參選人都是由共產黨所挑選出來的。[來源請求]
英國歷史學家羅伯特·康奎斯特評價:「一套虛幻的機構和協定把醜陋的現實用一張人臉來遮蓋:一部裝模作樣的憲法在最恐怖的時期被採用並保證著人權;一個只有一位候選人的選舉,並有99%的人投票給他;和一個從來沒有人舉手投反對票或棄權票的議會。」[2]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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