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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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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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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應期(1527年—1594年),伯楨屏麓浙江湖州府烏程縣人。明朝狀元,政治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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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順天府鄉試第七十名。范應期家境殷實,靠捐納國子監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會試一百九十三名,廷試成一甲第一名進士(狀元)[1][2]。本年三月授翰林院修撰,四十五年九月調南大理寺評事,隆慶元年(1567年)三月升左寺正,二年五月升南太僕寺丞,三年三月改尚寶司丞,四年二月升南國子監司業,六年二月改北京,萬曆元年(1573年)二月改任右中允經筵講官,七月主考應天府鄉試,三年五月升右諭德,掌南翰林院事,本月丁憂。八年九月以原官仍掌南翰林院事,十一年二月調南刑部員外郎,閏二月升南禮部郎中,四月升司經局洗馬管司業事,十月回司經局管事,十二年正月官至國子監祭酒,二月致仕回鄉,結果在家鄉與他人結怨。二十二年,仇家千餘人向官府告狀。巡按御史彭應參要求烏程知縣張應望拘捕范應期。范應期最終不堪受辱而自縊[3]。後其妻吳氏赴上訴,得申冤。

著作

著有《玉拙堂集》。《明狀元圖考》六卷收錄其創作的一首《李花》詩。[4]

家族

曾祖范縉;祖父范完;父范萱,加贈國子監司業;母陸氏,累封太安人[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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