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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安樂死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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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安樂死於2001年正式通過合法[1] 並於 2002 年正式實行。相關法案允許協助自殺,並且在專業的醫護指導下允許協助主動安樂死。[2] 安樂死的條件須為患者的意願,以及病患的疾病(無法忍痛的痛苦以及沒有治療的可能),其他相關的治療方式都已經告知病患,並且沒有其他的選項,並經由諮詢過其他醫生的意見等才能申請安樂死。 [2] 法規並規定醫療人員進行安樂死時須向安樂死委員會報告。[2]

立法歷程

有關荷蘭安樂死的法律上的辯論於1973年的「波斯馬案件」(Postma case) 開始,該案件的內容為一名醫生因為母親多次要求後替她執行安樂死。[3] 在那名醫生被判有罪後,法院也同時認定醫生不必總是依照醫師天職讓病人活著的判決案例。這個案例影響了荷蘭後來在 1980 年代相關的判決。

2001年4月,荷蘭通過了「尊嚴終結生命以及協助自殺」(Termination of Life on Request and Assisted Suicide (Review Procedures) Act) 法案,[1] 並於2002年4月1日起生效。法案允許在特殊情況下允許醫療人員協助自殺。[4] 法案由當時荷蘭的民主66黨的健康大臣Els Borst提出,相關法案的細節由荷蘭醫學團體歷經20多年討論決定。

安樂死的法案相當嚴謹,需要經由滿足以下條件,並經由醫療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才能執行:

  • 病患承受難以忍受的痛苦並且無法改善。
  • 病患需為自願要求並且非常堅定(病患的意願不得受到其他人影響或是精神疾病或藥物影響)。
  • 病患需知悉其他的選擇,可能性或是選項。
  • 需諮詢過一位以上的醫生,並了解整個狀況。
  • 執行過程需經由醫療單位確保符合病患的需求以及醫生必須在場。
  • 病患最少需滿 12 歲以上 (12~16歲的病患需要由家長同意)。

醫生另外需依照「埋葬及火葬法」(Burial and Cremation Act)向地方驗屍官報告人員死亡。由區域審查委員會評定尊嚴安樂死的環境是否符合標準。 如果不符合要件,將會提交至檢察官。法案最後承認病患提交的自願安樂死志願書的有效性。如果在病患已經昏迷或是無法表達時,可以藉由志願書表達。

如果沒有滿足以上的法律要件,安樂死仍然會被視為犯罪行為。 除此之外,以下的行為被視為合法的醫療措施:

  • 停止或不執行無效醫療處置。
  • 在病人的要求下停止或不執行醫療行為。

針對未滿12歲的兒童安樂死仍然是違法行為,但是 Eduard Verhagen仍記錄過一些案例,如果遵照格羅寧根議定書(Groningen Protocol)的標準,檢察官將不會起訴該名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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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況

2003年,官方統計有1626人經由安樂死死亡,為該年度死亡人數的1.2%。通常會使用鎮靜劑或是硫噴妥鈉使病患陷入昏迷,之後再使用泮庫溴銨使病患停止呼吸,使其尊嚴安樂死。

根據2016年的官方統計,有6091人經由安樂死死亡,為該年度死亡人數的4%。[5]

2023年,荷蘭官方統計經由安樂死的死亡人數為 9068 人,約佔該年度總體死亡人數的5.4%。[6]

來源

外部連結

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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