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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善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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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善繼(1570年—?),字伯達,號五嶽浙江湖州府烏程縣(今屬湖州市)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官至福建左布政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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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萬曆十九年(1591年),蔡善繼舉辛卯科浙江鄉試,萬曆二十九年(1601年)中式辛丑科三甲二百二十九名進士[1]。任福建莆田縣知縣,調廣東香山縣,任內為加強對澳門的管理,頒布《條議制澳十則》。歷升工部主事南京兵部郎中

萬曆四十二年(1614年),蔡善繼任泉州府知府。任內為宋代先賢蔡襄刻印《蔡忠惠集》,並葺其祠堂,重修萬安橋。行旅感戴其功績,將其肖像懸掛在忠惠祠中,號「二蔡祠」。有庫吏之子鄭芝龍,年方十歲,向衙門內投擲石子取樂,誤中善繼額頭,善繼本欲鞭笞芝龍,但見其姿貌秀異,便告誡之後,將其釋放。

萬曆四十六年升任福建按察使司副使,分巡漳南。四十八年因丁憂去職,守喪結束後,補官福寧道。天啟四年(1624年),蔡善繼升任廣東布政使司參政,在羅定備兵。遷建文廟,修造石橋,開闢放生池,百廢俱興。五年升任湖廣按察使,六年轉右布政使,分巡襄陽。當時,權閹魏忠賢勢力正盛,生祠滿天下,鄖陽撫治梁應澤踵其事,襄王倡助次至,善繼辭以無資。應澤知其清操,求文為碑記,力拒之。應澤於是疏劾善繼沮格。疏未上,閹黨已敗。

崇禎元年(1628年),蔡善繼轉任福建左布政使。此時,鄭芝龍已從倭寇,勢力龐大。官兵圍剿不成,只得商議招安。廷臣以善繼曾對芝龍有恩,令其治漳泉道事。芝龍隨即身著囚服,接受招撫。事定之後,功勞卻歸於巡撫。崇禎三年(1630年),蔡善繼致仕歸里。卒贈太僕寺卿。清乾隆《烏程縣誌》有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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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編有《前定錄》二卷。

家族

曾祖蔡橋。祖父蔡用章。父蔡化龍,庠生。母郁氏,繼母張氏。具慶下。子真卿、長卿、玄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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