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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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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動物是指人類對非人類動物蓄意或非蓄意施行使該動物承受痛苦或傷害的行為。無論該行為是否違反事發國家的法律,如符合條件,皆可被視爲虐待動物。虐待動物的行為可以分爲幾種,如其動機是由此獲取肉食或毛皮,即是宰殺;對於不同宰殺方式的殘酷程度有各種不同的看法。虐待動物有時僅是針對虐待動物以獲取娛樂的人的指控。不少人認為虐待動物是令人憎惡且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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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福利運動和動物權利運動對虐待動物有兩個不同的標準。動物福利者的觀點認爲人類將非人類動物作為一種資源取用,本質上沒有錯,但這些行爲需要最大程度地減輕該動物在這個過程中所承受的不必要的損害和痛苦,這亦即是「人道待遇」。動物權益者則認為禁止將非人類動物作為一種資源取用,是徹底終止或避免對非人類動物造成傷害的唯一途徑。功利主義者會傾向以成本效益去決定對該動物的可行待遇,其結論盡不相同。一些功利主義者支持動物福利者的觀點,然而其他或許會支持動物權益者,對動物提供較嚴格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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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和各種觀點
素食主義者和動物保護主義者呂碧城,是在二十世紀提出禁止虐殺動物的先驅者。她直言動物不是天然是人類的食物,非則人類遇上獅虎豹等猛獸也當是其食物。[1]她提倡素食,認爲食用動物是一種罪惡;這在當今世俗觀點看來是偏激的。1929年5月,她應國際保護動物會的邀請,到維也納參加大會(又稱萬國保護動物大會)。在會上,她發表了題為「廢屠」的演說,在到會的二十五個國家的公使以及5000多名代表中反響強烈。
道教反對驚嚇、虐待動物。《莊子秋水》一文中說絡馬首、穿牛鼻,都是違背自然的東西。《老君說一百八十戒》中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不得驚鳥獸。《三百大戒》中也規定不得驚怛鳥獸,蹴以窮地。此外,《老君說一百八十戒》中的第四十九條規定不得以足踏六畜。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不得妄鞭打六畜。《中極洞真智慧觀身大戒經》中「三百大戒」第六十四條規定:不得驚散棲伏;第一百七十二戒規定:不得驚懼鳥獸,促致窮地;第三十四戒規定:不得鞭打六畜;第三十五戒規定:不得有心踐踏蟲蟻;第六十戒規定:不得便溺蟲蟻上。[2]
《孟子·梁惠王上》:「君子之於禽獸也,見其生,不忍見其死;聞其聲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遠庖廚也。」[3] 《禮記·玉藻》:「君無故不殺牛,大夫無故不殺羊,士無故不殺犬、豕。」
虐待動物的可見原因的各種類型
現代畜牧業工場採用的密集式的設計、畜牧業的一些常規程序以及工業行為,都會損害動物的自然生理;這可以被視為虐待動物。有資料指出,受捕獵、作為寵物、用於實驗室、被飼養用於毛皮製造的動物數量是遠低於牲畜的數量,所以保護動物權益實際上可以説是保護牲畜的權益。雞、牛、豬,或其他牲畜所受的虐待的程度和數量是遠高於其他動物的。人類對肉食的過度提取,也是導致牲畜的惡劣處境的因素。 以下是導致疼痛的侵入性手術列表及經常引起動物福利爭議的飼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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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動物的行為很多時都是嚴重心理疾病的一種徵兆。這種行爲有時更會被使用以作為一種恐嚇的手段,藉對動物的殘暴傷害嚇退恐嚇對象。[15][16]
對非人類動物畜意或非畜意的忽視,可以構成對該動物的間接虐待。沒有提供足夠的食物、食水、與寄生蟲感染或其他疾病相關的醫療、能抵禦極端天氣的妥善居所,以及在有需要的情況下沒有尋求獸醫護理,這些都可以構成對該動物的忽視。
養殖知識的缺乏可以導致對動物非畜意的忽視,也是間接虐待的一種。
在泰國,訓練員會對剛剛被俘的亞洲象進行一種被稱為「精神粉碎法」的訓練方式,藉着不准許大象睡眠,不給與足夠的食物和食水,試圖毀掉大象的精神,使他們服從主人;此外,訓練員還會將釘子打入大象的耳朵和腳部。在古代的文化中經常出現對動物的殘忍虐待。現代美洲的薩泰裡阿教是一種結合非洲原始宗教和天主教儀式的宗教,該教派的儀式中還會出現動物祭祀。古蘇格蘭人會用一種稱為Taghairm的儀式來召喚魔鬼,儀式中也有出現對動物的虐待。
現時國內一些動物園內的魚池仍然會出現被不文明遊客當成許願池去拋擲硬幣的情況,池內的動物往往是被擲的目標;這是由於中國遊客有效仿寺廟向長壽動物石像投硬幣祈福的傳統。
軍用動物是指一種特殊的役用動物,被使用於戰場和其他戰爭行為。馬、鴿子、狗、老鼠是幾種較最常見的軍用動物,現代最常利用的動物還有海豚和海獅。使用軍用動物的人道性爭議只有在最近才被提出,將動物投入戰斗、作為生物炸彈、用於軍事實驗用途,是其中幾種最具爭議性的行為。
中國歴史上也有使用軍用動物的記載。《史記·田單列傳》中有記載:「乃收城中得千餘牛……束兵刃於其角,而灌脂束葦於尾,燒其端;鑿城數十穴,夜縱牛,壯士五千人隨其後,牛尾熱,怒而奔燕軍,燕軍夜大驚。」說戰國時齊國大將田單於夜間用牛千餘頭,牛角上縛上兵刃,尾上縛葦灌油,以火點燃,沖擊燕軍;這也被認為是虐待動物的一種。
進行不必要的科學實驗或演示而對動物造成嚴重的傷害或苦楚,可被視爲虐待動物的一種。隨著現代道德標準的逐漸提高,這種情況已較以往的有所改善。
不當的放生活動很多時是對動物的間接虐待,即使大部份的案件都不是刻意的。很多時放生者因缺乏相關養殖知識,選擇了對被放生動物的生存不利的放生的地點,例如將淡水魚放生到海洋,這樣的情況下,動物即使能存活也只是少數。另外,被放生的群居動物大多因為無法混入原來的野生動物群體,沒有得到妥善的照顧,最終因不能獨自生存致死。即使被放生動物能融入原來的生態,這樣的外來物種如威脅到原生物種的生存,則是對原來生態的一種入侵,很容易造成生態災難。
各國家或地區相關法例
大多數國家的立法中有禁止虐待動物的規定,這些法律大多數限於要求對動物提供至少的護理和人道的對待,但它們不要求為動物提供優惠的待遇,也不要求愛護動物。它們一般要求對動物提供居住、食物和醫療保護,以及不拷打動物,或以不人道的方式殺動物。一般來說傳統的但有爭議的行為(比如在醫學研究中使用齧齒動物做實驗)比較不會受到法律約束。[17]
日本保護、管理非野生動物的法律—《愛護及管理動物相關法律》,制定於1973年,1999年又進行了修改,原總理府依據該法對貓犬、展示動物、試驗動物、產業動物等制定了諸多飼養、保護和管理標準。該法在基本原則中闡明了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要在國民間樹立愛護動物的風氣,培養尊重生命、和平友愛的情操;同時通過對動物的合理管理,防止動物對人身和財產的侵害。立法理念是基於「動物也有生命」的認識,杜絕虐待動物,在了解動物習性的基礎上善待動物,建立人與動物共生的社會。處罰條款規定,濫殺和任意傷害動物要處一年以下徒刑,同時處以100萬日元的罰款,虐待和遺棄動物罰款30萬日元。 [18]
在中國大陸,除部分地區先行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以外,對於虐待動物行為目前沒有具體、明確的法律規定。已經有此方面的學者和人大代表在2009年向相關部門提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保護法》(專家建議稿),並申請立法。此部法律中,明確地指出了普通動物應享有的權利,和侵犯動物的權利所應承擔的處罰和法律責任,強調了虐待動物是犯罪行為。然而《動物保護法》遇到很大阻力,考慮到中國現實國情,2010年專家又以反虐待為底線起草了《反虐待動物法》,兩個版本至今無果[20],不過努力並未間斷,2015年根據央視新聞報道,政協委員騰格爾提案呼籲,儘快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虐待動物法》,營造人與自然文明和諧共處氛圍[21]。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自1935年港英政府時期訂立以來,便禁止任何人殘酷對待動物,違反該法例者可被判監禁及罰款。[22]
早在2014年澳門立法會審議了[23]《動物之法律地位及保護》法案[24],但該法案未能在立法會中取得半數通過[25],而後同年行政會議完成討論有關《動物保護法》法律草案[26],並於2016年立法會正式通過《動物保護法》[27]。
早在1953年,馬來西亞就已制定了《1953年動物法令》[28]。2015年再次重修法令,新增《2015年動物保護福利法令》。根據法令,任何動物施虐者或疏於照顧寵物的飼主都可被罰款最低2萬令吉及最高10萬令吉,或最高監禁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29][30]。
美國於1966年頒布了《1966動物福利法》(Animal Welfare Act of 1966或簡稱AWA)。它是美國唯一一個規範動物研究、展覽、商業銷售及運輸的聯邦法律。該法案經過八次修訂(1970年、1976年、1985年、1990年、2002年、2007年、2008年、2013年)[31]
根據加拿大刑法,蓄意給動物造成不必要的傷害、疼痛或折磨是違法的,特別是毒害動物。[32]傷害或威脅他人動物也是違法的。[33]加拿大的大多數省及地區都有關於動物保護的立法[34][35](但是,基於食用目的而毒殺貓或狗在法律上並沒有被明確禁止。)[36]
在Animal Legal Defense Fund發布的年度報告裡;2014年有關於動物保護法律執行最完善的四個省為曼尼托巴省、英屬哥倫比亞省、安大略省和新斯科舍省。最不完善的四個省及地區為薩克其萬省、西北地區、魁北克省和努納福特地區。[37]
注腳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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