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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世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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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世振(?—1631年),抑之滄孺湖廣蘄州衛(今湖北蘄春)人,明朝政治人物,同進士出身。

生平

萬曆十年(1582年)壬午科湖廣鄉試第二十六名舉人,二十六年(1598年)登戊戌科進士[1],禮部觀政,次年任江西臨川縣知縣,有惠政。萬曆三十四年(1606年)擢升浙江金華府同知,萬曆三十七年(1609年)再升南京應天府治中。三十八年升南京戶部員外郎,升郎中,四十一年補戶部山東司郎中,萬曆四十五年(1617年)袁世振升疏理兩淮鹽法山東副使,四十八年加升按察使,在淮南揚州一帶推行了綱鹽法,取代原來的開中法魏黨誣陷袁世振縱子通賄,由兩淮鹽商代為繳納贓款,削職還鄉。[2]崇禎二年(1629年戶部尚書畢自嚴舉薦袁世振,但因貪污前科為思宗所否決,[3]崇禎三年,禮部左侍郎徐光啟說:「官猛行五分之一,而私鹽居五分之四矣。」崇禎四年(1631年),畢自嚴再提此事,終為朝廷同意,委為揚州海防副使,兼理鹽法,惜未到任而卒。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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