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駭客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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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黑客列表

被捕駭客是指電腦犯罪(為高科技犯罪之一),例如非法闖入電腦電腦網路,經法院審判後罪行成立的人[1]。「電腦犯罪」大體上可被定義為影響資訊科技基礎建設的犯罪行為,包括非法入侵(未經授權的存取)、非法截取(透過技術手段截取電腦傳送的非公開性質電腦資料)、資料干擾(未經授權破壞、刪除、毀損、修改、隱藏電腦資料)、系統干擾(透過輸入、傳送、破壞、刪除、毀損、修改、隱藏電腦資料干擾電腦系統運作)、裝置濫用、偽造(包括身分盜竊)、電子詐騙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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駭客阿德里安·拉莫(左)與同儕凱文·米特尼克(中)及凱文·鮑爾森
Thumb
馬克·阿貝尼英語Mark Abene

駭客次文化與電腦地下活動興起之初[3],由於白帽駭客間遵守著不成文的道德守則,電腦犯罪並不常見[4]。電腦入侵的擁護者聲稱其動機是達到藝術與政治目的,但卻忽略了其手段的違法性[5]。白帽駭客入侵電腦系統不為獲得不當得利、也不造成破壞,而是藉由此過程學習、深入了解電腦與電子安全系統[6]。有些駭客甚至是為了讓系統的管理人員知道系統存在漏洞,以便在其他心懷不軌之徒利用此漏洞入侵前進行修補(道德駭客[7]。電腦工業成熟後,便出現許多為獲取自身利益而惡意入侵的駭客(黑帽駭客),電腦犯罪因而漸形猖狂[6]

電腦犯罪

更多資訊 姓名, 網路代稱 ...
姓名 網路代稱 國籍 罪名 / 駭客行為 (宣判)
年份
判決結果
羅伯特·泰潘·莫里斯
Robert Tappan Morris
rtm  美國 惡意非法入侵聯邦相關利益之電腦,造成超過1千美元的損失[8]

散布莫里斯蠕蟲,導致約6000個系統癱瘓,共造成約200萬到6000萬美元的損失[9][10]

1990年
5月16日
3年緩刑,1萬美元罰金及400小時社會服務由保護觀察所安排、法庭認可[8][10]
馬克·阿貝尼
Mark Abene
Phiber Optik  美國 入侵900個電話系統、詐取免費通話之竊取服務輕刑罪[1] 1991年 35小時社會服務[1]
馬克·阿貝尼
Mark Abene
Phiber Optik  美國 由於非法入侵電腦以及預謀電腦犯罪[11] 1993年 一年有期徒刑[11][12]
陳盈豪 CIH  中華民國 意外散布出自行製作的CIH病毒,共造成全球6000萬台電腦癱瘓[13] 1999年 當時無相關法令,故無起訴
凱文·米特尼克
Kevin Mitnick
Condor  美國 四起電信欺詐,二起電腦詐欺,以及一起非法截取有線通訊[14] 1999年
8月9日
46個月有期徒刑於聯邦監獄[14]
蘇柏榕 cb520  中華民國 入侵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張貼不實訊息:「總統府指示,定4月1日愚人節為國定假日。」[15] 2003年 投案
傑佛瑞·李·帕森
Jeffrey Lee Parson
T33kid  美國 2004年8月11日認罪,承認惡意以他編寫版本之衝擊波蠕蟲攻擊受保護之電腦[16] 2005年
1月1日
18個月有期徒刑及100小時社會服務[17]
蘇柏榕 cb520  中華民國 入侵大學入學考試中心網站,竊取150萬筆考生個人資料轉售補習班業者[15] 2005年 投案。檢察官緩起訴
朱新龍 ahatoot  中華人民共和國 為「中華民國國家安全局」工作,從事網路攻擊任務,主要攻擊對象是部級以上網站。其中國務院辦公廳,外交部,財政部,國防科工委,中央政府機關採購網,海關總署,中國科學院,中國核工業集團等單位的郵局伺服器均不同程度被其破解密碼。[1] 2008年 海南省海口市中階人民法院於2008年9月22日作出(2008)海中法刑初字第74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朱新龍犯間諜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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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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