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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議院解散

日本眾議院的解散制度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眾議院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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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議院解散(日語:衆議院解散しゅうぎいんかいさん shūgiin kaisan */?)是日本眾議院解散制度,從《大日本帝國憲法》下的帝國議會到《日本國憲法》下的國會均存在此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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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3月14日眾議院解散(混蛋解散)時的眾議院議場,議長向全體議員宣讀時任昭和天皇所簽署的眾議院解散詔書,日本第25屆眾議院解散。圖中可見議員們依照慣例呼喊萬歲口號

根據現行法律,眾議院的解散由內閣發動,但實務上的發動者是內閣總理大臣(首相)。內閣在主動或被動(如不信任案通過)的情況下,可由內閣總理大臣召開會議日語閣議 (日本)經全體閣員署名同意後,呈交建議書向天皇提請發布詔書以解散眾議院(此步只是程序)。解散詔書由眾議院議長向全體議員宣讀後,所有議員立即解職;眾議院隨後在解散起40日內改選,以產生新一屆議員。

現行憲法下的眾議院解散

根據《日本國憲法》,眾議院解散的發動權在內閣;在程序上,需由天皇根據內閣的助言和承認頒布詔書來執行,是天皇行使的國事行為日語国事行為之一(憲法第7條日語日本国憲法第7条第3項)[1]

與其他內閣制國家相同,發動解散眾議院有兩大原因:

發動解散的建議書雖然需要全體國務大臣簽名同意,但閣員的任免權屬於首相(依憲法第68條日語日本国憲法第68条),如有閣員拒絕簽名,首相可當場將該名閣員開除,等同使發動解散成為首相的專有權利;因為如此,解散眾議院被稱為「總理的大權」或「傳家寶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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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內閣總理大臣召開內閣會議日語閣議 (日本),會中全體閣員在眾議院解散的建議書上署名後,透過內閣總務官日語内閣総務官將建議書送交到天皇所在的皇居,提請天皇頒布眾議院的解散詔書。解散詔書的制式文字是「依日本國憲法第七條,解散眾議院」(日本国憲法第七条により、衆議院を解散する)。天皇依法下詔後,內閣總務官須護送詔書至眾議院開會所在地,即國會議事堂。經過會議流程上的準備後,眾議院議長必須於院會上,向全體議員公開宣讀詔書;宣讀完畢後,議員們依照慣例,進行「萬歲三唱」(連喊三聲萬歲),以示對天皇詔令的承認。如解散時間落在會期以外,則由議長召集各黨團代表後,在議長接待室內宣讀詔書,其餘議員則透過眾議院公報來轉知;不過此種狀況不多,最近一次是1986年的「裝死解散日語死んだふり解散」。

眾議院解散詔書宣讀完畢的當下,包括議長在內的所有議員,均在任期未滿的狀態下強制免職、失去議員身分;眾議院的會期直接結束,審議法案、預算案、內閣不信任案等審議中的議案全部作廢,直到舉行總選舉產生新一屆議員為止。參議院同時休會至眾議院新任議員就職為止,但國家在期間內如發生緊急事態,內閣可視情況要求已解散的舊屆參議院召開緊急會議日語参議院の緊急集会;惟會議中所議決的措施,在新一屆眾議院召開後10日內需要獲得追認,否則自動失效(憲法第54條日語日本国憲法第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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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舊憲法下的眾議院解散

大日本帝國憲法》下的眾議院解散是屬於天皇的大權(第7條日語大日本帝国憲法第7条),在國務大臣輔弼日語輔弼下行使(第55條第1項日語大日本帝国憲法第55条)。所以,實際上決定解散的是內閣。解散詔書的制式文字是「朕依帝國憲法第七條,命眾議院解散」(朕帝國憲法第七條ニ依リ衆議院ノ解散ヲ命ス)。

歷次解散列表

舊憲法時期

更多資訊 解散年月日, 帝國議會回次・種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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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憲法時期

更多資訊 解散年月日, 國會回次・種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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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

  • 解散最多記錄 - 吉田內閣,4回
  • 戰後解散最短記錄 - 石破內閣,8日(組閣2024年(令和6年)10月1日・解散2024年(令和6年)10月9日)

腳註

參考資料

參考文獻

關聯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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