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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議院解散
日本眾議院的解散制度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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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議院解散(日語:衆議院解散/しゅうぎいんかいさん shūgiin kaisan */?)是日本眾議院的解散制度,從《大日本帝國憲法》下的帝國議會到《日本國憲法》下的國會均存在此機制。

根據現行法律,眾議院的解散由內閣發動,但實務上的發動者是內閣總理大臣(首相)。內閣在主動或被動(如不信任案通過)的情況下,可由內閣總理大臣召開會議經全體閣員署名同意後,呈交建議書向天皇提請發布詔書以解散眾議院(此步只是程序)。解散詔書由眾議院議長向全體議員宣讀後,所有議員立即解職;眾議院隨後在解散起40日內改選,以產生新一屆議員。
現行憲法下的眾議院解散
根據《日本國憲法》,眾議院解散的發動權在內閣;在程序上,需由天皇根據內閣的助言和承認頒布詔書來執行,是天皇行使的國事行為之一(憲法第7條第3項)[1]。
與其他內閣制國家相同,發動解散眾議院有兩大原因:
- 被動:依據憲法第69條,內閣在眾議院通過不信任案後,必須在10日內解散眾議院,否則必須總辭下台。案例有1953年的「混蛋解散」。
- 主動:內閣可視情況,自行提請解散眾議院。常在朝野僵局無法打破(如預算案)、或者內閣總理大臣企圖鞏固執政基礎時發生;前者案例有2012年野田內閣發動的「近期解散」,後者則有2017年安倍內閣發動的「國難突破解散」。
發動解散的建議書雖然需要全體國務大臣簽名同意,但閣員的任免權屬於首相(依憲法第68條),如有閣員拒絕簽名,首相可當場將該名閣員開除,等同使發動解散成為首相的專有權利;因為如此,解散眾議院被稱為「總理的大權」或「傳家寶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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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總理大臣召開內閣會議,會中全體閣員在眾議院解散的建議書上署名後,透過內閣總務官將建議書送交到天皇所在的皇居,提請天皇頒布眾議院的解散詔書。解散詔書的制式文字是「依日本國憲法第七條,解散眾議院」(日本国憲法第七条により、衆議院を解散する)。天皇依法下詔後,內閣總務官須護送詔書至眾議院開會所在地,即國會議事堂。經過會議流程上的準備後,眾議院議長必須於院會上,向全體議員公開宣讀詔書;宣讀完畢後,議員們依照慣例,進行「萬歲三唱」(連喊三聲萬歲),以示對天皇詔令的承認。如解散時間落在會期以外,則由議長召集各黨團代表後,在議長接待室內宣讀詔書,其餘議員則透過眾議院公報來轉知;不過此種狀況不多,最近一次是1986年的「裝死解散」。
眾議院解散詔書宣讀完畢的當下,包括議長在內的所有議員,均在任期未滿的狀態下強制免職、失去議員身分;眾議院的會期直接結束,審議法案、預算案、內閣不信任案等審議中的議案全部作廢,直到舉行總選舉產生新一屆議員為止。參議院同時休會至眾議院新任議員就職為止,但國家在期間內如發生緊急事態,內閣可視情況要求已解散的舊屆參議院召開緊急會議;惟會議中所議決的措施,在新一屆眾議院召開後10日內需要獲得追認,否則自動失效(憲法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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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憲法下的眾議院解散
《大日本帝國憲法》下的眾議院解散是屬於天皇的大權(第7條),在國務大臣的輔弼下行使(第55條第1項)。所以,實際上決定解散的是內閣。解散詔書的制式文字是「朕依帝國憲法第七條,命眾議院解散」(朕帝國憲法第七條ニ依リ衆議院ノ解散ヲ命ス)。
歷次解散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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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
- 解散最多記錄 - 吉田內閣,4回
- 戰後解散最短記錄 - 石破內閣,8日(組閣2024年(令和6年)10月1日・解散2024年(令和6年)10月9日)
腳註
參考資料
參考文獻
關聯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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