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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及犯罪事務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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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及犯罪事務專員(英語:Police and Crime Commissioner)是英格蘭及威爾斯的一種民選地方官員,負責各地警隊的監管工作和行政事務。目前,這兩個構成國共有41名警察及犯罪事務專員[1]。
在某些與聯合管理局轄區重疊的英國警區內,通常由當地的民選市長兼任專員一職。此外,其中4個英格蘭地區亦設有警察消防及犯罪事務專員(英語:Police, Fire and Crime Commissioner),額外負責當地消防部門的行政事務。
職權
警察及犯罪事務專員必須在其警區內,維持一支高效且執法有效的警隊,並敦促該警察首長為執行其「警察及犯罪事務計劃」(英語:Police and Crime Plan)情況而負責。專員不僅負責管理其轄下警隊的資金,亦會與當地的地方議會和民間組織持續互動及合作。
專員亦會任命轄下警隊的首長,並在必要時指使停職或甚至解僱該警察首長。然而,《2011年警務協議命令》亦規定「警察及犯罪事務專員不得限制警隊和警察首長的行動獨立性」。
各個警察及犯罪事務專員有權可任命一名副專員。
當選後,各個警察及犯罪事務專員必須制定一份「警察及犯罪事務計劃」:包括其警務目標、資源分配及績效標準。專員和警察首長在履行職責時必須考慮該計劃的內容和原則。專員亦需要每年向公眾提交一份關於警務進展的年度報告。
警察及犯罪事務專員持有「警察基金」,所有警務工作的經費都來自該基金。警察基金的大部分資金來自內政部以年度撥款的形式提供(按比例計算,並考慮到英格蘭和威爾斯43支部隊之間的差異,不過委員們還將制定議會稅收規則以籌集額外資金。如果專員希望增加被認為過高的金額,《2011年地方化法案》需要舉行全民公投。 專員負責制定警區預算,其中包括從整體警務預算中分配足夠的資金,以確保專員能夠有效履行職責。
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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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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