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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心誠意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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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心誠意判決(日語:誠心誠意判決せいしんせいいはんけつ Seishin seii Hanketsu */?),是日本大審院最高裁判所之前身)在1931年(昭和6年)2月20日做出的一項有關婚約(婚姻預約)的成立要件之判決[1][2][3]

案件事實經過

大正7年(1918年),具有表姐弟關係的X(20歲女性)與Y(15歲男性)相互約定今後要結婚,並發生了性關係,但雙方沒有舉行結納納徵)或在親戚朋友間舉行訂婚儀式等[4][5]。此後X與Y保持同居關係,並產下一子[5]。然後Y去東京生活後,X與他繼續保持聯繫,也因為與Y的婚姻關係而一直保持單身,但她得知Y與其他女性結婚後,以未履行婚約為由起訴Y,要求其賠償自己的損失[5]。本案一審二審都部分支持了X的訴訟請求[5]。Y隨後提起上告,主張只有以結納等被公眾普遍接受的形式才構成婚姻預約,而本案中原被告僅僅是私通野合關係,否認其構成了婚姻預約[4]

判決

當時日本最高司法機關的大審院經過審理認為,婚姻預約並不僅限於以結納之禮等一般性的習慣性儀式。當男女雙方誠心誠意地希望在將來成為夫婦,從而締結契約的時候,就與沒有類似契約的自由身份的男女產生了某種身份上的差異,可以認為兩人之間成立了婚約預約,最終大審院判決駁回Y的上告。

由於該判決中使用了「誠心誠意」這一成語[6],因此該判決也被後人稱為「誠心誠意判決」。

該判決與另一個明確了婚約的成立不需要儀式要件的大正8年(1919年)6月11日判決(民錄25輯1010頁)共同構成了確立婚約的成立要件的兩個著名判決[7],在日本家族法上具有重要意義。

腳註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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