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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階級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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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階級法權(德語:Das Bürgerliche Recht,直譯:「民事權利」),現一般譯為資產階級權利,是馬克思用於描寫社會主義經濟特徵的一個概念。他認為,在共產主義經濟關係和社會關係中的第一個階段,雖然社會已經實行等量交換的按勞分配原則,但是還存在著形式上平等而事實上不平等的事物,而這些現象屬於資本主義的原則的實現。
馬克思的貢獻
馬克思作於1875年的《哥達綱領批判》,針對拉薩爾「不折不扣的勞動所得」、「公平分配」等模糊提法,指出,社會主義在消費資料分配中通行的按勞分配是商品等價交換的原則。因為勞動者工作能力、贍養人口等的不同,所以即使從等量勞動取得等量產品的平等原則出發,每個人事實上得到的消費品仍是不平等的。「在這裡平等的權利按照原則仍然是資產階級的法權」,「還仍然被限制在資產階級的框框裡」,因為「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
這裡「資產階級法權的」,表現為資本主義既有的原則,也就是哥達綱領批判中馬克思指向的「平等」這一概念[1]。由於哥達綱領批判中拉薩爾派的人將這種不折不扣的勞動所得與分配的問題畫等號,馬克思才批判這種糾結於「共產主義運動是分配問題」的原則。在馬克思的批判中,他提出由於共產主義第一階段已經完成了生產關係的轉變,但由於這個社會還沒有從舊社會的痕跡里走出,那麼,在生產中依據勞動來當作衡量一個人在社會貢獻的尺度中,它往往忽視了依據家庭的、個人的等等不同消費所需和習慣,所以他仍然是資產階級下的平等,而這種平等是構成資本主義發展的原則的(例如平等的交往、協議和交換)[2]。
在共產主義的初級階段,在對象於每個人並把它當作勞動者本身來進行他所得部分的衡量,仍然是資產階級下的平等概念,因為勞動者的所得不依據自身其他情況衡量[3]而還是依據其勞動者身份被衡量,這就與哥達綱領「平等的權利」一說相勃:如果共產主義依據這種方式給予勞動者他的生活和生產資料,那麼權利就應當是不平等的。
而馬克思也說,只有在共產主義的高級階段,即人們在新的生產關係中重新發展自我,並擺脫各種分工固化帶來的舊社會的不平等後,人們才能在這個社會進行「各盡所能各取所需」的生活。馬克思在這裡強調了生產關係和其社會權利是相關係的,因為在第一階段的平等是資本主義的,是因為在這其中衡量勞動所得的尺度還是片面的,忽視其他方面的情況下仍然不能為生產資料的掌握者帶來平等,而這種平等真正的實現的社會,在這裡的人們由於早就擺脫陣痛期只被單方面衡量所得的方面,那麼現在他們才能各盡所能各取所需,這仰賴於第一階段的生產關係帶來的人的發展。[4]
而馬克思在最後運用對法權的解釋批判了拉薩爾派關於平等權利和勞動所得歸屬的強調,他指出只講這種平等的權利放在分配上談是沒有考慮到他的生產關係變化的,而只是空洞的引用空想社會主義者和民主主義者的話語來支持這種平等的分配,把黨的事業看成實現這一種平等權利。[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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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寧的貢獻
列寧作於1917年的《國家與革命》預測「共產主義第一階段」時寫道:「『資產階級法權』承認生產資料是個人的私有財產。而社會主義則把生產資料變為公有財產。只有在這個範圍內,也只能在這個範圍內,『資產階級法權』才不存在了。但還沒有也不應當人為地取消資產階級法權。」
變異和實踐
毛澤東在1958年以後多次提到資產階級法權。他對戰爭年代實行的供給制頗為留念,認為那時的革命意志堅定。1975年公布的《毛主席關於理論問題的重要指示》說,中國「現在還實行八級工資制,按勞分配,貨幣交換,這些跟舊社會沒有多少差別」。「我國現在實行的是商品制度,工資制度也不平等,有八級工資制,等等。這些只能在無產階級專政下加以限制。所以林彪一類如上台,搞資本主義很容易。」
這一概念就成為限制、批判物質利益原則,認定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以後還會每日每時大批地產生小資產階級和資產階級,必須堅持繼續革命,制訂一系列革命化的城鄉經濟政策,「限制資產階級法權」和「對資產階級實行全面專政」的立論根據。「五七幹校」、「知識青年上山下鄉」、幹部參加勞動等反修防修措施、新生事物,都是由此派生出來的。
但是根據馬克思所提及的資產階級法權蘊含的平等概念,他體現在於生產活動中,在第一階段時產生的分配事實上的不均,而非說明這個第一階段中還存在資本主義的利益實體和潛力股。而毛澤東對於這種觀點的提出很大程度上契合他對於走資派的態度而引用這一概念指認中國社會主義對於共產主義道路中所發現的「新事物」或「實踐成果」,這也和繼續革命和文革初期的主軸相契合。
而在其中,四人幫中張春橋的論資產階級法權,也只是把資產階級法權訂立為資產階級復辟的關鍵和資產階級在生產中殘餘的權利,這個觀點的提出也體現在當時的鬥爭環境和對中國共產黨歷史的肯定。
譯名
1979年中共中央馬恩列斯著作編譯局研究認為,資產階級法權中的「法權」一詞,德文是Recht,俄文是право,可分別指「法」或「權利」;譯為「法權」不能確切地表達其涵義,容易使人誤解為「法定權利」、「合法權利」,不符合馬列的原意,從而造成理論上的混亂和錯誤。於是決定將其改譯為「資產階級權利」。1977年12月12日,編譯局在《人民日報》上發表《「資產階級法權」應改譯「資產階級權利」》。[6]這可能是中國翻譯史上牽涉面最廣、政治性最強、規格最高也最正式的譯名更正了。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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