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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共和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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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共和國憲法(越南語:Hiến pháp Việt Nam Cộng hoà ) 是前越南共和國(南越)憲法,先後於1956年及1967年頒布兩部憲法。[1][2][3][4]
1956年憲法
- 第一章 基本條款
 - 第二章 公民權利和義務
 - 第三章 總統
 - 第四章 國會
 - 第五章 法官
 - 第六章 特別法院
 - 第七章 國家經濟委員會
 - 第八章 憲法法院
 - 第九章 憲法修正
 - 第十章 一般條款
 
1967年憲法
- 第一章 基本條款
 - 第二章 公民權利和義務
 - 第三章 立法
 - 第四章 行政
 - 第五章 司法
 - 第六章 特別機構
 - 第七章 政黨和反對派
 - 第八章 憲法修正
 - 第九章 過渡條款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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