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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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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案,發生於清順治十八年(南明永曆十一年,1661年),是清初大案,與江南奏銷案、哭廟案合稱江南三大案。意即「通聯海寇(明鄭)」。
簡介
順治十六年(永曆十三年,1659年),鄭成功為支援雲貴的南明永曆帝,由崇明進長江,與浙海抗清將領南明兵部侍郎張煌言會師,六月八日至丹徒,十三日至焦山,直搗瓜州,一時間東南震動。明室遺民暗中接應,準備恢復明室。七月二十四日鄭成功兵敗鎮江、瓜州,敗退臺灣。
有一名無賴孔元章趁機敲詐魏耕、錢纘曾等人銀錢未遂,惱羞成怒,遂向清當局舉告魏、錢等通海。[1]
清廷為鎮壓江浙一帶反清復明活動,曾對湖州、紹興等地進行通海專案清查,金壇縣令任體坤謊稱金壇士民造反納降,溧陽撫臣信以為真。接著任體坤與王重、袁大受利用這次機會誣陷蔡默、于厚、周生等十名儒生及其他仇人,共列具了黑名單38人,又誣告富紳于元凱。江南按察使姚延著秉持「不欲於無事中生事,更不欲以滅門事發於黌宮,恐株連不已」。
王重、袁大受不甘心,又疏通京城御史馬騰陞,以為「不速殺此十生,金壇禍端百出,而蠆先中於鄉紳矣!」,馬騰陞因貪污案發,被處死。周勉為救其子,攜重金去拜訪袁大受,希望他能放手,袁大受授意周勉告發王明試,方能贖罪。袁大受又拿著周勉寫好的揭狀去找王明試。這時王明試自是心驚,立求袁大受「力寢其事,許以千金」。袁大受請馮標送信給王明試,途中信函被馮標偷看,後來馮標與曹鍾浩、都察院御史馮班商量,由兵垣長科孫繼昌奏告,告發王重、袁大受與王明試「通海」之罪。
順治帝特命戶、刑兩部侍郎與江寧巡撫朱國治一併審結。朱國治是個酷吏,「欲行殺戮以示威」,提審王重、任體坤,全被拘捕入獄。蔡默、於厚、周生等十儒被釋回。
順治十八年七月十三日庚申(1661年8月7日),金壇縣判定「通海」罪犯有王明試、馮徵元、李銘常等的65人,後與吳縣哭廟案,大乘、園果「諸教案」等囚犯121人,在江寧執行死刑。臬司姚延著犯有「疏縱」之罪,被判處絞刑,[2]眾以為冤,江寧為之罷市。團保樊耀之的兒子樊達生代父就死,臨刑之前父子二人環抱痛哭,最後由其子代死,另一團保史旭亦由其弟史八代兄就死,史八臨刑前面不改色。康熙元年(1662年),魏耕、錢瞻百、錢纘曾、潘廷聰等被殺於杭州,祁班孫、李謙汝等百餘人遣戍寧古塔,其兄祁理孫抑鬱而死。楊賓之父楊越亦受牽連流放寧古塔,最後死於戌所。陳三島在事發前憂憤死。于元凱被孝莊皇太后赦免後,不知去向。
清廷興通海大獄濫殺無辜,株連甚廣,「其時被禍者衣冠之族八十三家」。[3]計六奇《明季南略》載:「金壇因海寇一案,屠戮滅門,流徙遣戍,不止千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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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員
順治十八年辛丑七月十三日諭旨:
周國士、王之琦、吳允宏、王重、史承謨、史洪謨(一作史宏謨)、江潢(一作江璜)、王夢溪、馮徵元、段冠、袁大受、李銘常、虞巽吉、周義、談善應、劉珍(一作劉鉁)、王大泰、於元起、王猷(一作王游)、陳三重(一作陳山仲)、王錫章、許宏(一作許乾)、陳磻、李永安、周燦、於培德、虞誠、於益(一作於員)、吳鑛、范王(一作范玉)、胡文球、岳可忠、朱宏璉、楊仲華、朱大達(一作朱士達)、虞達理(一作虞士理)、史旭、吳周、樊耀之、陳達甫、楊增、蔣廷玉、李得如,俱著即就彼處斬,父母祖孫兄弟俱解部流徙寧古塔。
惠六著即就彼處斬,妻子入官。虞默、王敕、茅鉉、史建侯俱著就彼處斬,家產籍沒,妻子入官。
任維坤著即就彼處絞。楊貞(一作楊禎)等十四名各責四十板,解部流徙寧古塔。余俱依議。該部知道。
斬四十八人,絞一人,流徙十四人,共六十三人。[4]
注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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