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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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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信託』是指委託人以遺囑的方式,訂立於死亡後將指定遺產用信託方式,請受託人依委託人規劃方式,將信託財產的利益給予受益人,至信託存續期間屆滿為止。 其組成要素為「遺囑」及「信託」二部份,「遺囑」依民法繼承編第三章,指遺囑人為其意思於死後發生法律效力;「信託」依信託法第一條,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使受託人依委託人目的,給受益人利益。遺囑需先合法成立,信託內容才會有效 [1][2]

。遺囑信託在許多國家都是處理遺產常用的方式。例如,蘋果公司的創辦人史蒂夫·賈伯斯梅艷芳[3]威爾斯王妃黛安娜麥可·傑克森比爾·蓋茲都有設立遺囑信託。[4]

遺囑信託的架構

一、委託人訂立合法遺囑(合法方式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於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於信託人(例如銀行)簽立信託約定書。

二、遺囑信託自委託人死亡後,正式生效。

三、遺囑執行人申報繳納移產稅後,將遺產交付受託人。

四、受託人依遺囑信託內容管理運用受託財產,將信託利益交付受益人(遺產繼承人)。[5]

五、可另指定信託監察人,為信託財產加強把關。[6]

遺囑信託的功能

一、避免年幼的受益人,分配到的遺產不當使用,或被他人侵佔。遺囑信託可指定支付生活費、醫療費、學費,待受益人成年再給付剩餘信託財產。[7]

二、避免年邁的受益人,不善理財。遺囑信託可指定支付每月生活費,待年邁的受益人過世,可再將剩餘信託財產,捐給公益單位。[8]

三、遺產中如有股權的話,可以遺囑信託將股權集中,不被分散各個繼承人,而影響公司的經營權。[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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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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