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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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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桓案,是明初四大案之一,發生在明朝洪武十八年(1385年),屬於官吏貪汙疑案。戶部侍郎郭桓等人,被懷疑通同各直省的官吏作弊,盜賣官糧。後被揭發,以其涉案金額巨大,對經濟領域影響深遠而為世人矚目。對此,朱元璋(明太祖)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皆處死,各省官吏死於獄中達數萬人以上。為了追贓,牽連到全國各地的小富百姓,遭到抄家破產的不計其數。由於牽扯面過廣,全國百姓對此案非常不滿意,朱元璋為了平息民怨將審刑官吳庸等人極刑凌遲[1]

背景

吳晗《胡惟庸黨案考》:「明初連年用兵,承元疲敝之後,益以兵荒天災,國庫奇絀。一面又因天下未定,不能不繼續用兵。明太祖及其部屬大抵都出身卑賤,自來就不滿於一般專事尅削的地主鉅商,因此除不斷用徙富民的政策以奪其田產以益軍實外,又不斷地尋出事來擇肥而噬,屢興大獄的目的只是措財籌款,最顯著的如《明史·刑法志》所記郭桓事件」「只是一疑心,就籌出七百萬的大款,這是一件最便當的生財大道。」張僖刊刻的《誠意伯劉先生文集集》中記載了朱對劉伯溫說過的這樣一段話:「奈何胡元以寬而失,朕收平中國,非猛不可。」元朝末年的官僚機構極為腐朽,官吏貪腐成性,以至於明太祖在建國後就十分注意政風。他一方面提倡廉潔,要求各級官吏遵紀守法,廉政愛民[2]。另一方面對於官吏犯法特下重典,以嚇阻官吏貪汙腐敗[3] 。洪武初年,如果有官員觸犯貪汙罪,已施以剝皮之刑。郭桓案爆發前,空印案胡惟庸案先後發生,明太祖殺戮越來越重,並且設立錦衣衛以加強監控官員。他曾經感嘆說:「朕才疏德薄,控御之道竭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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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

洪武十八年(1385年)明太祖懷疑擔任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李彧提刑按察使司趙全德偕同戶部侍郎郭桓等人共同舞弊,下令調查。同年三月,御史余敏丁廷舉告發郭桓利用職權,勾結李彧趙全德胡益王道亨等貪污,其事項有:

  • 私吞太平鎮江等府的賦稅,降低朝廷歲收。
  • 私吞浙西的秋糧,浙西秋糧本應該上繳四百五十萬石,郭桓只上繳兩百多萬石。
  • 徵收賦稅時,巧立名目,徵收多種水腳錢、口食錢、庫子錢、神佛錢等的賦稅,中飽私囊。

郭桓等人總共「貪汙」兩千多萬石糧食。為此,明太祖決心趁機掃蕩全國官吏[5]

明太祖令審刑司吳庸拷訊,此案牽連全國的十二個布政司,牽涉禮部尚書趙瑁、刑部尚書王惠迪、兵部侍郎王志、工部侍郎麥至德等。總計一共涉嫌精糧兩千四百萬擔,「自六部左、右侍郎以下,贓七百萬,詞連直、省諸官吏,檕死者數萬人」,為了追被指涉貪的贓糧,演變成全國騷動,民間中產以上的人莫不因此破產[6],史稱「郭桓案」[5]。《大誥續編·追贓科斂第三十六》記載,在郭桓案追贓過程中,官吏科斂人民,「奸頑」交結官吏,藏匿官贓者,都被罰修街蓋房,朱元璋認為:「蓋房砌街之役險哉」,是屬於「幾死而免」的勞役,是折磨差事。正因為飽受折磨,許多人犯才千方百計地脫逃。《大誥三編·逃囚第十六》記載,郭桓案辦理半年間,「殺身亡家者,人不計其數」,而充軍發遣者更多,往往有中途在逃者,因此對逃者實行梟令,田產入官,人口發往化外。朱元璋為了制止犯人逃跑的現象,對官吏、里甲、鄰佑、親戚等檢舉揭發者免罪,明知故縱者與逃囚同罪。[7]最後,明太祖為了平息民怨,將余敏、丁廷舉、廣東道御史吳貞、審刑司吳庸等人凌遲示眾,並稱折算贓糧實有兩千多萬石,「恐民不信,但略寫七百萬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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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明史·刑法二》記載郭桓案的起因時,曰:郭桓者,戶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等與桓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贓七百萬,詞連直省諸官吏,系死者數萬人。洪武四年至十七年,郭桓一直在地方從事司法工作(山西按察司擔任僉事、按察使等職)。洪武十七年四月才被召回南京任戶部右侍郎,五月署理戶部尚書一職。洪武十八年正月徐鐸被任命為戶部尚書後,郭桓回其右侍郎本職。滿打滿算,郭恆最多只有一年的時間來組建上至六部、下至地方各鄉糧長的巨型貪腐網絡。而且在這一年裡還貪墨了總值2400萬石糧食的稅款,相當於當年明廷歲入的八成。從案發到六月二十七日頒布《六部贓罪詔》平息此案,四個月不到的時間裡,不僅徹查了整個朝廷、所有布政使司及下屬州府的各級官吏,還從中緝拿並處決了六七萬案犯。別說明季,有文字記載的歷史裡沒有任何一次司法審查能在效率上超過此案。這要麼是人贓並獲、罪證確鑿,要麼就是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的誅心殺戮。[9]明太祖在《大誥》說:「古往今來,貪贓枉法大有人在,但是搞得這麼過分的,實在是不多!」1385年8月3日,朱元璋公布《六部贓罪詔》:

天道以有餘而補不足,人不奉天,故以不足而奉有餘。嗚呼!罪盈自己,惡怒人神,天譴既臨,尚惡不已,復造多非,蠹政害民?如戶部侍郎郭桓、胡益、王道亨閨部等,刑部尚書王惠迪、侍郎葛修闔部等,兵部侍郎王志闔部等,工部侍郎麥至德閨部等,禮部尚書趙瑁闔部等,貪髒亂政,罪已分明?及其問贓下落,尚惡不已,為此掩其殺身之計,不將實寄所在供招,大半妄指平民為實,以致一時不能革彼奸心,善良受害。朕為設官,為民造福,既不勝任,而且罪盈法古,天討以除民害,因此愈加害民。必欲除奸復生奸,甚擾害吾民,實朕不才之所致。今詔天下:凡我良民,憐朕不敏,以居君位,嗚呼!書不云乎!天位艱哉!寢食不安,以圖民康,仰天俯察求治,奸貪愈增,若此人心為之奈何?然自詔之後,凡擾吾民者,大救不救,所有合行事宜,條陳於後。

一、詔書到日,敢有非公文坐名追取,在鄉托以追罰為由,許諸人拿赴有司,或赴京來治以重罪。

一、雖有公文,名不坐者,恃以公文,脅取民財,亦送京師。

一、今後凡有良民毋得交結官吏,引惹罪愆,設若不遵朕訓,故違實犯,家長極刑,眷屬遷發化外。

一、官民人等所有錢物寄借須憑文約,如無文約,諸司不理』違者抵罪。

一、天下諸司街門,毋得賄賂上司,敢有賄賂者,其犯或彼或此,若賄賂者,犯必詢因何為若,受賄略者,犯必詢贓因甚而至。嗚呼!不循朕訓犯之,日決有罪焉。

一、戶部郭桓、兵部王志、工部麥至德、刑部王惠迪、禮部趙瑁,各恃所掌之要,脅逼天下諸司,所以賄賂之資,雲屯霧集?

一、十二布政司毋得送贓六部等衙門,若六部有犯,必稽贓自何來,若司必言府,府必言州,州必言縣。今後窮贓必以此問,凡奸貪小人聞此求贓來源,日夜憂懼,去邪歸正,為民造福,毋自招愆。

一、今此一犯,且如郭桓五部等官,或盜倉庫錢糧,或侵欺諸課程,接諸色買求,將此錢物著十二布政司、兵、工、刑、戶、禮五部官,著令朝覲布政司等官,假以寄借為由,各帶贓鈔銀兩,每部帶去不下數千萬,及其至司,將前鈔銀散布所屬諸司,不問貧難富戶,指此為由生事科斂,異日加倍歸還,以此觀之,民何生理?

一、福建道御史于敏、北平道御史丁廷舉、廣東道御史吳貞各人為見問出,審刑司右審刑吳庸等妄指平民,已行凌遲示眾,其于敏、丁廷舉、吳貞所言諸人,本欲妄指,必是追贓擾民,好於怨誘朝廷,今日識破機會,其實伏罪,當時物本在張,今日卻指在李,縱有實寄借者,以一指十加倍者多,所以人各相效,一概擾民。

一、今後行人受差,敢於各處索要相送,犯者處死,與受者同,所以不得已而禁,設若不禁有司斂民與之,所差之人既多,民之生理有限,供給既廣,將何以奉?所以嚴禁,故茲詔示,想宜知悉。

郭桓案與之前的空印案坐死數萬人,這是明太祖過度重典肅貪的表現,讓明朝官員警戒恐懼,時人謂:「郡縣之官雖居窮山絕塞之地,去京師萬餘里外,皆悚心震膽,如神明臨其庭,不敢少肆[10]。」

郭桓案因打擊面過寬,使不少官員蒙受不白之冤,從而使肅政目標大打折扣,但另一方面,亦促進了大寫數字在財務紀錄上的廣泛應用。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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