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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道府縣

日本一級行政區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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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道府縣(日語:都道府県とどうふけん to-dō-fu-ken;英語:prefecture(s)[註 1]),又稱廣域地方公共團體(日語:広域的地方公共団体こういきてきちほうこうきょうだんたい Kōekiteki Tihōtihōdantai),是日本一級行政區的總稱。現行都道府縣制度源自明治維新期間的1871年廢藩置縣政策,直接法源來自1947年施行的《地方自治法》。日本現行行政區劃中一級行政區共有47個,包含1都1道2府43縣;下位行政區劃為市町村

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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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道府縣章

都道府縣是日本的地方公共團體之一。

市町村被定義為「基礎型地方公共團體」(地方自治法第2條第4項),而都道府縣被定義為「包括市町村的廣域地方公共團體」(第2條第5項)。負責處理廣域事務或與市町村有關的聯絡事務。

全日本共分為1,718個市町村(792個市、743個町、183個村)23個特別區東京都區部,所有市町村和特別區均包含在47個都道府縣(1都、1道、2府、43縣)之一,實行兩級地方體制。

各都道府縣設有作為議決機關的議會和作為執行機關的知事,並依法設教育委員會日語教育委員会#日本選舉管理委員會人事委員會日語人事委員会監査委員日語監査委員公安委員會勞動委員會日語労働委員会收用委員會日語収用委員会海區漁業調整委員會日語海区漁業調整委員会以及內水面漁場管理委員會日語内水面漁場管理委員会。都道府縣享有自治權,在不違反法令的範圍內,有權制定條例及規則、教育委員會規則及公安委員會規則等,有權徵收地方稅、收取分擔金、使用費、加入金或佣金及罰款,有權發行地方債券

作為都道府縣行政事務中心的機關及廳舍稱為都道府縣廳(根據地方自治法,稱為都道府縣事務所),設在都道府縣內的市町村(包含特別區)內(都道府縣廳所在地)。某些都道府縣的市町村名稱可能與都道府縣名稱相同,也可能在其他都道府縣中不同。

1947年5月3日,隨著日本憲法的施行,地方自治法也於同日施行,開始了以都道府縣和市町村為中心的地方自治制度。 地方自治法確立了統一的都道府縣制度。 但都道府縣中,首都擁有一定的權限來協調特別區。 府縣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區別,名稱上的差異純粹是歷史原因。雖然根據地方自治法,道與府縣享有同等待遇,但除了警察組織略有不同(警察法第 46 條和第 51 條)外,河川法(第 96 條)和道路法(第 88 條)對道也有特殊規定。

當提及日本的一部分都道府縣時,若不包括北海道,則稱為「都府縣」,若不包括東京都,也稱為「道府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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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道府縣列表

按地區

歷史變動

參見

注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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