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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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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4′04″N 112°56′4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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俯視長沙市政府

長沙市人民政府(簡稱長沙市政府市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長沙市的行政管理機關,政府辦公地址在嶽麓區嶽麓大道的市政府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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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長沙市人民政府(1949年-1955年)

1949年8月4日,國民黨長沙綏靖公署主任、湖南省政府主席程潛,第一兵團司令陳明仁在長沙起義,長沙和平解放[1]。8月19日,長沙市軍事管制委員會正式成立,蕭勁光擔任主任,王首道陳明仁任副主任,開始接管公營企業和行政機關[2]。1949年8月22日,長沙市人民政府正式成立,閻子祥任市長[3]。至1949年底,依法成立了人民政府秘書處、財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工商局、建設局、稅務局、勞動局、房地管理局、郵政局、廣播電台等12個政府職能部門。另有市人民法院、市衛生所、市合作總社等3個市屬機構。1950年成立郊區辦事處,市衛生院升格衛生局,市教育局改稱市文教局。1951年增設人事局、檢察署、市政建設委員會、地方企業管理局、合作事業管理局。1953年人民政府秘書處改為政府辦公室,增設市公用事業管理局。1954年精簡機構[4]:304

長沙市人民委員會(1955年-1968年)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同時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兩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1955年3月28日,長沙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依法選舉市長、副市長和人民委員會委員29人。4月20日,長沙市人民委員會正式宣布成立。到1966年,長沙市人民委員會已經完成五次換屆[4]:306

長沙市革命委員會(1968年-1981年)

文化大革命開始後,長沙市人民委員會的工作幾乎處於停滯狀態。1967年11月28日,長沙市革命委員會籌備小組正式成立。1968年2月27日,長沙市革命委員會(簡稱市革委會)正式成立,由軍隊代表、革命幹部代表、革命群眾代表組成[4]:309

長沙市人民政府(1981年至今)

1981年6月18日,長沙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產生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屆常委會組成人員。至此,長沙市人民政府再度建立,取代了長沙市革命委員會[4]:313

政府機構

市委、市政府派出機構

  • 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
  • 長沙高新區黨工委、管委會

市政府工作部門

  • 長沙市政府辦公廳
  • 長沙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長沙市教育局
  • 長沙市科學技術局
  • 長沙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長沙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 長沙市公安局
  • 長沙市民政局
  • 長沙市司法局
  • 長沙市財政局
  • 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長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長沙市生態環境局
  • 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長沙市交通運輸局
  • 長沙市水利局
  • 長沙市農業農村局
  • 長沙市商務局
  • 長沙市文化旅遊廣電局
  • 長沙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加掛長沙市疾病預防控制局牌子)
  • 長沙市審計局
  • 長沙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長沙市應急管理局
  • 長沙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長沙市林業局
  • 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長沙市體育局
  • 長沙市統計局
  • 長沙市城市管理局
  • 長沙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 長沙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長沙市國防動員辦公室
  • 長沙市信訪局
  • 長沙市醫療保障局
  • 長沙市知識產權局
  • 長沙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 長沙市數據局
  • 長沙市人民政府物流與口岸辦公室
  • 長沙市城市人居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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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事業單位

  • 長沙市公共工程建設中心
  • 長沙市地方志編纂室
  • 長沙市供銷合作總社
  • 長沙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 長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長沙市公路管理養護中心局

區市縣

開發區和園區

  • 瀏陽經濟開發區
  • 長沙天心經濟開發區
  • 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
  • 長沙高新區寧鄉經開區
  • 望城經濟技術開發區
  • 馬欄山(長沙)視頻文創園隆平高科技園
  • 長沙金霞經濟開發區
  • 長沙雨花經濟開發區
  • 瀏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 嶽麓科技產業園

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七十三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5]

  1. 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2. 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3. 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4. 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5. 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和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城鄉建設等事業和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財政、民政、社會保障、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人口與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6. 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7. 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
  8. 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9. 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保障少數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幫助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10. 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11. 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圖集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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