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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姆斯特丹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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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姆斯特丹條約》(法語:Le Traité d'Amsterdam; 德語:Amsterdam Vertrag; 英語:Amsterdam Treaty),全稱《修正歐洲聯盟條約、建立歐洲共同體的各項條約和若干有關文件的阿姆斯特丹條約》(法語:Traité d'Amsterdam modifiant le traité sur l'Union Européenne, les traités instituant les Communautés Européennes et certains actes connexes; 德語:Vertrag von Amsterdam zur Änderung des Vertrags über die Europäische Union, der Verträge zur Gründung der Europäischen Gemeinschaften sowie einiger damit zusammenhängender Rechtsakte; 英語:Treaty of Amsterdam amending the Treaty of the European Union, the Treaties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and certain related acts),是一項簽署於1997年10月2日,並於1999年5月1日生效的條約,這項條約主要對1951年簽署的巴黎條約、1957年簽署的羅馬條約和1992年簽署的馬斯垂克條約進行了修訂,並將民主、尊重人權、自由與法治等原則作為條約的基礎[1]

快速預覽 修正歐洲聯盟條約、建立歐洲共同體的各項條約和若干有關文件的阿姆斯特丹條約, 類型 ...

《阿姆斯特丹條約》包含15項條款、13條議定和59項聲明,針對移民與難民政策、就業、環境、性別平等和消費者事務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改善措施。在就業政策這一方麵條約提出就業是「一個共同利益」問題,應該引起各成員國的共同關注,提高就業率應該是成員國的「共同目標」。條約也提出了環境保護在工業、農業以及運輸業等行業的重要性並提出可持續發展的共同目標。條約還針對決策制定進行了改革,並引入了若干立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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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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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姆斯特丹條約》於1997年10月2日在荷蘭阿姆斯特丹得到簽署

《阿姆斯特丹條約》是經過長期的協商才產生的一項成果,針對這一條約的協商最初於1995年6月2日在義大利西西里島墨西拿開始,並於1997年6月17日到18日晚間在荷蘭阿姆斯特丹完成歐盟執委會內部的協商。此次協商還正式採納了《穩定與增長協定》[2]

1997年10月2日條約簽署後,各成員國開始漫長而複雜的批准工作,同年11月19日歐洲議會以絕大多數贊成票正式通過了此條約[3]。1998年5月,愛爾蘭和丹麥舉行了針對該條約的全民公投,並得到民眾支持[4][5][6]。其它13個成員國議會陸續批准了該項條約,並最終於1999年5月1日正式生效。

簽名

以下是各國簽署《阿姆斯特丹條約》代表的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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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利時  丹麥  芬蘭  法國  希臘  愛爾蘭  義大利  盧森堡  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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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葡萄牙  西班牙  英國  瑞典  德國  奧地利

內容

簡要概述

  • 制度改革
簡化的決策程序
  • 深度合作
引入更為緊密的合作機制
  • 庇護與移民政策
雙邊合作不斷深化

從內容上看,《阿姆斯特丹條約》主要在各類制度和庇護及移民政策上提出改革,同時在外交政策上提出歐盟會加強與西歐聯盟之間的關係[7]。條約還設立了歐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級代表[8]

制度改革

《阿姆斯特丹條約》簡化了監管程序,並引入了一套統一的、擁有三種立法程序的系統,這三種程序包括協商程序、共同決策程序以及同意程序[9]。同時將共同決策程序引入更多的決策領域,以擴大歐洲議會的影響力,這些領域包括環境、公共衛生、消費者保護、性別平等、設業權、交通發展等[9][10]

深度合作

《阿姆斯特丹條約》引入了新的深度合作機制(瑞典語:Närmare samarbeten),這項合作機制允許成員國在無需得到所有成員國同意且在不違背歐盟相關法律文件、不損害公民平等權利的情況下開展局部合作。

但這一合作機製備受爭議,因為這樣的合作機制允許部分成員國繼續進行歐洲一體化進程,而其它國家則可能暫時沒有能力參與其中[11],有評論認為這會導致歐盟的分裂。

由於《阿姆斯特丹條約》對這一深度合作機制的規定非常嚴格,導致這一機制實際上根本沒有真正運行過。《尼斯條約》和《里斯本條約》將這些規定進行簡化,並將這種合作機制更名為「加強合作」(瑞典語:Fördjupade samarbeten),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直到2010年夏季才第一次有14個成員國進行了有關離婚法的深度合作。

庇護與移民政策

根據《阿姆斯特丹條約》有關規定,針對難民與移民的管理政策由政府間合作形式提升至超國家性質,但根據協議的附件規定,丹麥愛爾蘭英國在此規定之外。《阿姆斯特丹條約》還使《申根既有規範》正式成為了歐盟法律的一部分,並將丹麥、愛爾蘭和英國的例外情況寫入了《申根既有規範》中[9]

《阿姆斯特丹條約》使得歐盟的庇護和移民政策得到了鞏固,條約同時還帶來了一系列的基於庇護和移民政策的合作,例如都柏林與申根區之間的合作等。

條約的批准

為了使條約生效,必須得到各成員國的批准。除愛爾蘭和丹麥之外,其餘聯盟成員國均由議會通過了此項條約,而愛爾蘭和丹麥則舉行了全民公投通過的該條約。在批准過程中沒有任何一個成員國提出反對,這也使得《阿姆斯特丹條約》在眾多歐盟條約中顯得非常獨特。

愛爾蘭與丹麥

愛爾蘭於1998年5月22日發起了全民公投[12],並以62%支持、38%反對的結果批准了《阿姆斯特丹條約》[13]。愛爾蘭於1998年7月6日簽署了條約,並在該月將條約存放至義大利政府。

丹麥政府於1998年5月28日舉行了全民公投,並以55%支持、45%反對的輕微優勢通過了該條約[13]。丹麥女王於同年6月6日簽署了該條約,並在6月下旬將該條約保存至義大利政府。

條約批准詳情

以下表格記錄了各成員國的條約簽署日期、通過日期、批准日期以及交存日期[14]

更多資訊 簽署日期, 通過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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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線

圖例:
    事實上繼承
  框架:
   事實上的內部框架
   外部框架
                  歐洲聯盟(歐盟)

歐洲各共同體
(歐盟三支柱)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現今
歐洲煤鋼共同體  
 
    歐洲經濟共同體    
            申根區 歐洲共同體
TREVI 司法與內政合作  
  /
北大西洋公約組織
現今 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

英法協約

[西方聯盟到北約]

歐洲政治合作英語European Political Co-operation   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西方聯盟英語Western Union (alliance) /
西歐聯盟
[1984年羅馬宣言英語Rome Declaration重新激活了西歐聯盟並轉交至歐盟]
     

[社會、文化移交歐洲理事會負責]

現今                
      歐洲理事會
敦克爾克條約英語Treaty of Dunkirk
倫敦–巴黎會議英語London and Paris Conferences
達維尼翁報告英語Davignon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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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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